- 申請對象資格:
-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 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 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 補貼額度:
-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 依學生身分類別及租賃地所在縣市區域,每人每月補貼 2,400 元至 7,000元租金(詳見附錄一),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 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自112年8月至隔年1月(上學期為8 月至隔年 1 月、下學期為 2 月至 7 月),補助6個月為原則。
- 準備資料及辦理方式:
- 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等文件,依本校作業期程至遲於 112 年 10 月 20 日前,向本校校安中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於 113年 1月 15 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 申請時間:
上學期10月20日前/下學期3月/20日前,逾時不候。
- 補充說明:承租人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 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
- 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 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
- 申請規費:每張20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 依教育部指示:113年度(112學年度下學期)起,為避免同類補助造成申請競合,弱勢學生校外租金補貼將回歸至內政部營建署300億租金補貼專案辦理,請各校於上學期協助預先向申請學生宣導,並於112學年度下學期起引導18歲以上學生申請該300億租金補貼專案,並協助未滿18歲學生校內住宿或租金補貼,俾利政策整併、無縫接軌,以維護學生 相關權益。
- 有意申請者請洽校安中心領取「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
- 相關事項若有疑問,請洽詢本校校安中心教官(電話:02-82093211 分機 3411),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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