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本校經濟弱勢學生及符合減免資格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使無力負擔學雜費之學生能安心就學,擴充學習生活領域,培養正確之工作價值觀,以符合教育部「生活助學金」之精神。 |
申請資格: |
一、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本校學籍學生(不含延修生、暑期(重)補修、學分班及推廣教育班學生)。 |
二、 |
凡符合弱勢助學補助及減免資格學生,優先安排服務學習。 |
辦理方式: |
一、 |
每年實際補助名額,依據教育部補助金額及本校年度預算規劃辦理。 |
二、 |
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須執行每週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以30小時為上限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以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
三、 |
助學金額度:為提供每月生活費所需,以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 |
四、 |
生活服務學習應安排具有培養學生之專業與熱情、增進學生的社會與公民責任及積極主動服務同學之服務學習,並避免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 |
五、 |
弱勢學生執行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之服務單位考核評量結果,列入該學生次月發生活助學金之審核參考。 |
服務資格之取消: |
經核准生活服務學習助學金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原有資格即逕行取消: |
(一) |
服務學習不力及不適者。 |
(二) |
受記大過處分者。 |
(三) |
休學、退學、轉學者。 |
(四) |
自動辭職者。 |
表格下載: |
(一) |
生活助學金申請表(請用雙面列印)doc下載odt下載 |
(二) |
服務學習時數紀錄表doc下載odt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