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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4-01-31


▌弱勢助學補助

一、申請資格、限制及補助範圍

  (一)申請對象: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
     情事之一:
  1. 大專校院學士班(含二技及五專後二年)學生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90萬元、碩博士學生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者,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如對利息所得有疑異者,請自行洽詢財政部釋疑。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如對不動產價值有疑異者,請自行至各地稅捐稽徵機關及地政事務所查詢。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以下。(新生及轉學生不在此限)
  5. 五專前三年學生。(因已領有免學費補助)
  (二)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 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三)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等
     就學費用。

  (四)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 學業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 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補助金額。
  4.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五)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
     納數額。
  (六)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各項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七)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
     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
     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
     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二、申請受理時間

  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至第四週止。
  ★弱勢助學金為每學年第一學期申請,補助第二學期學費,每一學年補助一次;第2學期無受理申請★ 
三、補助金額
家庭年所得級距 \申請資格 每學年補助金額
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
【維持舊制】
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
碩博士學生 學士班(含二技及五專後二年)學生
第一級 30萬以下 35,000 第一級 30萬以下 20,000
第二級 30∼40萬 27,000
第三級 40∼50萬 22,000
第四級 50萬∼60萬 17,000
第五級 60萬∼70萬 12,000
70萬∼90萬 第二級 70萬90萬 15,000
  ★因應行政院加碼減免公私立大專經濟弱勢學生學雜費補助金額說明★
  《1》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教高(四)字第1122203614號函辦理。
  《2》本項即為行政院加碼減免公私立大專經濟弱勢學生學雜費,爰本項規定須於上學期提出申請,如未於
     112學年度第1學期未提出申請,112學年度第2學期則無法再申請。
  《3》因本學年度有跨年度,故112學年度擇優給予補助金額,【以下金額說明僅適用於112學年度】。
     
四、辦理步驟
  本校校園入口網登入→學生資訊系統 →線上申請→弱勢助學申請→申請 登錄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表,於申請表簽名
  後連同學生本人及家庭所得列計人員之戶籍謄本(3個月內正本且包括詳細記事,電子戶籍謄本亦可)或新式戶口名簿
  影本(最新版本且包括詳細記事)至生輔組(U310)辦公室或郵寄至本組辦理。
  
五、查核結果公告
  1. 查核結果於教育部平台通知後(約11月20日)公布於學校網站最新消息。
  2. 審核結果如利息所得或不動產價值超過規定時,不論家庭年收入審核在那一級距,最後結果皆為不通過。
六、查核結果覆核
  1. 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於12/01前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交生輔組覆核。
  2. 如果同學對於審核結果有疑異時,先至各地稅捐稽徵處申請相關文件,並於合計計算後確認與公告審核之結果不合時,於12/01前至學校學務處生輔組(U310)辦理覆核,因作業時效限制,逾期將無法再受理申覆。
七、補助方式
  1. 依查核結果於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扣減學雜費。
  2. 助學金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學校會主動將助學金餘額撥付予學生。
八、相關規定
  1.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九、表單下載
  1. 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pdf下載
十、相關事項若有疑問,請洽詢本校生輔組(電話:02-82093211 分機 3314),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