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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4-04-11


▌財物盤點時間表
  1. 本校財物管理辦法訂定財物盤點作業規則,定期盤點本校財物,以確保本校財物數量正確及帳務資料完整,督導各單位該管各項財物妥善發揮使用功能。
  2. 本校之財物盤(抽)點係由保管組負責執行盤點,各單位應全力配合盤 (抽)點相關事宜。
  3. 管理單位應於盤點時間前三天完成財物自盤,將財物歸原位及更正財物管理系統上存放位置地點,並將不清楚、損壞及脫落之標籤申請補齊。
    自盤完成後應填寫「自盤完成確認 單」送保管組,財物管理系統資料不得再異動,並依排定盤(抽)點之日期接受盤點。
  4. 補助款所購置之財產,需有操作手冊及使用記錄。
  5. 借出之財物需有財物借用申請單;財物送至校外送修需有放行單,因教學需求借出校外使用需有上簽核准之公文。
  6. 各實驗室、研究室及辦公室均需張貼該場所財物清單。
  7. 管理單位對財物之權責:
    1. 管理單位之主管為當然之「財物管理監督人」,應確實瞭解並注意單位財物使用及管理狀況,負適時糾正處理之責,並應確實指派財物應有之使用者;且應指派「財物管理人」,並知會總務處保管組。
    2. 「財物管理人」應經常保持財物之物、帳相符,確實掌握該單位財物流向、使用狀況及彙整報廢財物之責;若遇調、離職時,應由該管理單位主管另派專人接管,並完成「財物自盤清單」交接後,送總管理單位辦理變更「財物管理人」登記,原財物管理人之責任方得解除。
    3. 「財物保管人」應對所使用之財物負有保管、維護之責;若遇調、離職時,應立即辦理財物交接,並完成「財物移交清冊」,以憑辦理承接新職或離職手續,非本校專任職務者,不得擔任財物保管人,除特殊狀況外。「財物保管人」應對所使用之財物負有保管、維護之責;若遇調、離職時,應立即辦理財物交接,並完成「財物移交清冊」,以憑辦理承接新職或離職手續,非本校專任職務者,不得擔任財物保管人,除特殊狀況外。
  8. 財物盤點預定時間(如下表),請各單位依排定時間,預先進行預盤作業,保管組將於排定盤點日前往盤點。
    113 年度財物盤點預定時間表(另開新視窗).pdf
    112 年度財物盤點預定時間表(另開新視窗).pdf
    111 年度財物盤點預定時間表(另開新視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