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遠距教學之著作權Q&A>>

老師進行遠距教學時,教學內容如果利用到他人著作(例如播放電影片段、利用網路素材作為範例),能否主張合理使用?

遠距教學是現場課堂教學之延伸,對知識傳播具有重大意義,所以著作權法第46條教學之合理使用規定,特別允許學校老師在進行遠距教學時,也可以和現場課堂一樣,為了授課目的利用他人著作。但是,為了不要過度損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是限縮於對有正式註冊課程的學生(有學籍)所進行的網路教學,因為此類遠距教學行為是與現場課堂教學的性質相同,授課對象也和現場授課課程的學生相同,具有較高的公益性,所以可以進行網路的傳輸。

因此,學校老師如果是為了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且學校有採取合理的技術措施(例如設置帳號密碼登入機制),防止沒有學校學籍或沒有選這堂課的學生,接收到這堂課的課程內容,就可以在遠距教學中利用他人著作,而不會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首頁/工具資源/著作權FAQ/教學相關之著作權Q&A)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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