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六)教學活動篇

老師為了教導學生使用網際網路,在課堂上示範如何下載未經授權MP3音樂或電腦程式是否合宜?

隨著個人電腦與網際網路的普及,為了避免城鄉及貧富間學童的數位落差,電腦及網路的教學是各級學校都在努力推動的教學項目之一。由於網際網路上各種資源眾多,合法或不合法的資源混雜,過去曾經聽聞有部分的家長反應學校老師教學生如何上網下載未經合法授權的MP3檔案或電腦程式,這樣的行為,是不是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舉凡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放置於網際網路上的各種著作,無論是MP3、電腦程式、圖片或小說等,將這些著作放在網路上的人,除涉有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外,另外也會構成著作權法於民國92年修法新增的「公開傳輸權」。

其次,一般民眾自網路上瀏覽、下載各類資源,若是屬於著作權人合法放置於網路上的各類著作,像是:自行拍攝的出遊或參訪的照片、在自己的部落格撰寫的文章、家中寵物或小寶貝的活動影片等,無論是瀏覽或下載觀賞,都是屬於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範圍內(無論是明示或是默示授權);然而,若是屬於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放置在網路上的資源,使用者為了瀏覽的目的下載,無法依前述授權理論主張取得合法授權,但是,若只因為下載這些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就被認定為侵害著作權,無異是陷全民於罪。畢竟有許多網頁或檔案,在未下載瀏覽前,使用者無法判斷其是否有侵害著作權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可以提供使用者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若是利用公眾得使用之機器設備瀏覽網路時,因為不符合第51條規定的要件,因此,必須要透過第65條第2項概括合理使用規定來處理。但是,若是使用者明知其所下載的網頁或檔案乃是侵害著作權的資源,而仍決意下載時,則仍然有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

最後,來看到老師從事網際網路資源使用的教學時,若是教導學生上網下載未經合法授權的MP3檔案或電腦程式等他人著作,是否有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老師為教學目的的重製,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老師所從事的網路資源下載的行為,即使屬於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仍然有適用的可能性,但是否可認為是「學校授課需求」及「在合理範圍內」,即有疑義。因為,網路上的資源,除了未經合法授權之外,仍然有許許多多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資源,若老師在明知特定的檔案或網頁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資源,而仍然用作教學使用時,則仍有可能因「重製」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而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千萬要特別注意。然而,若老師只是為了教導學生如何區辨哪些是合法的網路資源,哪些是未經合法授權的網路資源,而在課堂上連結至不同來源的網頁或檔案,以作為舉例供學生更為了解,這乃是正當的教學目的的使用,且未連結至未經合法授權的網頁無法讓學生學習如何區辨合法與非法的使用方式,則仍然屬於第46條所稱的合理使用的行為。

綜前所述,網路上的資源眾多,老師作為許多學生接觸網路世界的引導者,自然應對於網路資源的合法性有更高的判斷義務,也應協助學生區辨網路上合法與非法的資源,以避免學生誤觸法網。若是老師在課堂上教導學生從事未經合法授權的網路資源的下載,除了老師自己有可能有侵害著作權的責任之外,也會使學生誤會這些行為可能是屬於合法的,屆時反而使學生在錯誤的認知下,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相信也不是老師教學時所期待的結果。因此,建議老師們在從事網路資源使用的教學時,能夠謹慎選擇教學舉例的網站或資源,目前有許多合法的音樂下載或是資料庫等,都有提供試用的服務,學校圖書館也會準備相當多的電子資源,相信這些資源已足敷學生們從事網路資源的探索,老師們反而應該教導的是如何區辨網路上合法與非法,安全與不安全的資源使用,才能讓學生用的方便與安心。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便民服務 > 出版品及研究報告 > 著作權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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