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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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上看到許多法令英譯本,是否可以自由利用?

  網站上看到許多法令英譯本,是否可以自由利用?如何認定是屬於政府或其他私人翻譯的版本?

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並不是說這些客體沒有創作性,而是為了要讓公眾廣為利用,在政策上不加以保護。至於一般民眾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則仍得因其創作性,為著作權之標的而受保護。

網站上的法令英譯本,若是政府所譯,可以自由利用,若是私人所譯,則應經授權,才能利用。如何認定是屬於政府或其他私人翻譯的版本,可從來源與註記判斷。若是從政府網站上取得,又無特別其他註明,就可以推定是政府翻譯的,得自由利用。若是其他網站取得,在沒有明確不是政府翻譯以前,不要輕易冒險使用,以免構成侵害。理論上,政府要將私人的法規翻譯放在網站上,應獲得私人授權,並註明是私人所翻譯,這樣就可使公眾知道不屬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不受保護客體,不能任意利用。當政府不是自行翻譯,而是委外翻譯時,應該依第十二條處理著作人認定及著作財產權議題,約定以政府為著作人,使其成為不受保護客體,任人利用。若未作此處理,仍放在網站上而遭誤用,至少使用者無侵害故意,不必負擔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著作權大哉問網站資料計算機中心/許淑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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