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百貨公司、餐廳、唱片行播放音樂


這些場所是屬於供不特定人進出的場所,而且利用音樂吸引消費者或提供消費者更愉悅的消費環境,當利用擴音器材播放音樂時,無論音樂的來源是從廣播接收或是播放音樂CD,都會被認為是屬於另一個音樂(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的行為,因此,必須就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取得授權,也要針對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加以付費。

許多人可能會問,如果從廣播電台接收音樂,既然廣播電台已經付費給著作權人才能播出音樂,為什麼賣場播放廣播節目還要另外付費?既然是合法買來的音樂CD,為什麼不能播放給消費者聽?如果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廣播電台向著作權人取得的授權,是「公開播送」的授權,並不是「公開演出」的授權,所以仍應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簡稱集管團體)或個別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然而對於未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個別著作財產權人,因為分散於各處,不易取得完整授權, 99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37條,增訂第6項第3款,免除利用個別著作財產權人著作的刑事責任,但雖然沒有刑責,基於使用者付費之精神,利用人仍有與著作財產權人協商付費之義務,若未付費仍有民事責任,至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則不受影響,因此,如廣播節目中播放的音樂屬集管團體管理者,而利用人未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仍有民、刑事責任的問題。

此外,我們購買音樂CD的時候,也只是取得音樂CD的所有權,並沒有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既然我們有另外一個「公開演出」的行為,自然必須要另外取得授權,但是,在營業場所播放的音樂曲目是利用人可以自己選擇、控制的,與廣播節目中的音樂,利用人無法事先預知或控制,不可同一而論,利用人如未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或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仍會有民、刑事責任的問題。
然而,是不是所有的餐廳、商店都必須要支付「公開演出」的權利金呢?目前有少數的例外狀況,就是「單純接收廣播或電視節目」,而不另外構成「公開演出」的情形,自然就不需要另行取得授權。舉例來說,小吃店老闆在廚房旁邊放了一台收音機,老闆開收音機來聽,並沒有特別用擴音器材播放,這就只是單純利用家用的設備接收,屬於一般著作利用行為,不需要另外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也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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