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年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專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二、復依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規定,學校為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應設推動委員會,訂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並排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期程。
三、為協助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將透過「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協助媒合。如教師有請該平臺媒合需求,請於111/6/29前回覆研發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