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業於107年6月11日臺教秘(五)字第1070073142C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以及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重複者應請繳回等規定,並自107年8月1日實施在案。
2.詳如附件。
3.繳交資料:
(1)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書。
(學制代碼:四技”8”、五專前三年”4”、五專四五年級”5”)
(2)上學期成績單。
(3)低收入戶證明(若未列出申請學生資料時,請提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09年8月、9月、10月。
(4)印章1個。
4.本校申請截止時間:即日起至109年10月08日(四)止,請符合資格之學生儘早申請繳交,逾時不予受理。
※自107學年度起已無補申請作業,請留意申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