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統開放填寫登錄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月18日(五)晚上20時止
二、進修部申請書資料繳交日期:9月16日(一)起至10月18日(五) 週一至週五 下午15:00點至晚上20時止
三、申請弱勢助學資格及補助範圍
(一)申請對象: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 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
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
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下。(新生及轉學生不在此限)
(二)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2、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 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3、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 年限、重修、補修等就學費用。
4、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 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5、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各項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6、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 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 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欲申請之同學請先上個人學生資訊系統申請,並於登錄資料後列印簽名,依上述規定時間內,
連同全戶戶籍騰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並須包含學生本人及父、母親;如已婚之同學,須包含配偶,如不同戶籍者,須分別申請)(戶籍騰本須為108年9月之後申請,或電子戶籍騰本及新式戶口名簿皆可)繳交至S105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