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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資訊
  更新日期: 2024-04-11


▌汽機車暨停車場管理
  1. 總務處事務組管理權責為工作日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十七時止
  2. 進修部庶務組管理權責為工作日下午十七時起至下午二十二時止。
  3. 教職員工汽(機) 車停車證每學年由所屬單位彙整統一申請填寫教職員汽(機)車停車證申請單
  4. 學生機車停車證每學期辦理集體購買或註冊時申購,每人最多以一證為限。
  5. 教職員工、學生一律憑機車停車證停車,否則不得進入校園。停車證黏貼於車前左方明顯處。
  6. 任何時間均嚴禁機車進入校園(包含行政大樓、教學大樓、宿舍、餐廳、運動場)內。
  7. 汽車停車場皆設置殘障人士專用停車位乙位,機車部份(專案申請),請勿占用殘障停車位使用。
  8. 請辦妥換證手續,擅自停放汽(機)車者,依本校停車各項規費一覽表表列標準處以罰款或上鎖。
  9. 汽(機)車無證非法擅入或未依規定停車經拖吊或上鎖,領車時除繳交前項罰款外,應另繳付拖吊或上鎖費用。
  10. 汽機車暨停車場管理相關懲罰規定:
    1. 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者,予以記過處分 。
    2. 不服教職員指導糾正或不禮貌行為,而情節尚輕者,予以記過處分 。
    3. 於校園內違規停放汽、機車者。在校園內違反規定擅行機車者,予以記過處分 。
    4. 於校園內違反規定擅行機車蓄意衝撞、拒絕攔停或致人傷 亡者,記大過一次。
    5. 蓄意損害公共財產或公共安全衛生設施者,記大過一次。
    6. 未遵師長輔導而態度傲慢者,記大過一次。
    7. 偽造證件情節重大者,除記大過兩次,小過兩次外,並予以『留校察看』處分。
    8. 未遵師長輔導,態度傲慢,情節較重者,除記大過兩次,小過兩次外,並予以『留校察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