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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禁止使用於公務相關作業。

 

依據教育部函轉行政院公務機關不得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要求,請各單位系所於採購時務必留意購置之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為大陸品牌,並參閱「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辦理,原則如下:

  1. 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2. 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3. 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應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資通訊產品」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用詞定義,包含:

  1. 軟體:資通系統,如應用軟體、系統軟體、開發工具、客製化套裝軟體、APP 及電腦作業系統等。
  2. 硬體:包括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設備,如個人電腦、伺服器、無人機、印表機、網路通訊設備及可攜式設 備及物聯網設備等。
  3. 服務:資通服務,如客服服務及軟硬體資產維護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