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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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

案例:

最近市面新上市一種叫做「米開蘭基羅」的電腦繪圖軟體,建築師郭襄的事務所助理張君寶某日帶了一張含有「米開蘭基羅」的大補帖到事務所來,安裝在郭襄的電腦中,讓郭襄看「米開蘭基羅」的功能有多強大。郭襄試用結果,覺得「米開蘭基羅」比現在事務所正在使用的「破虜」會計軟體好用,就拿來製作當月份的客戶財務報表,提供給該事務所的客戶。試問郭襄和張君寶的行為是否違法?

解說與分析:

1.「大補帖」中的電腦軟體是非法重製物

許多人都知道,要買盜版軟體的途徑之一是購買「大補帖」。通常所謂的「大補帖」,是未經各電腦程式著作權人同意,而將多種電腦軟體燒錄(重製)在一張光碟片上。由於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對電腦程式著作進行重製,因此,一張「大補帖」上可能有許多電腦程式著作的非法重製物存在。

就「大補帖」的製作人而言,由於「大補帖」是沒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的重製,所以「大補帖」的製作人既沒有付權利金、又不必支付開發電腦程式的成本,可以用便宜的價錢出售,因此能吸引到原先應該購買價格高的正版軟體的消費者轉而購買「大補帖」,是一種本輕利重的非法生意。

就「大補帖」的製作技術,法院也一再在判決中指出,「現今電腦科技技術將有電腦程式著作權之軟體程式匯集重製拷入光碟之技術已非常普遍成熟,且所需應用設備費用已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個人普通電腦配備即游刃有餘,故不像市售唱片 CD 將歌曲轉錄成唱片 CD 需百餘萬元以上設備,導致大補帖盜版光碟重製取締來源之困難性。」(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七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就購買「大補帖」的消費者而言,有兩個重要因素使得消費者樂於購買盜版軟體:第一,不像類比式錄音機轉錄錄音帶時,盜版錄音帶的品質會有劣化的現象,電腦程式重製的結果,盜版軟體的品質和原先的正版軟體一樣,所以除了沒有售後服務或技術支援之外,買盜版軟體對消費者而言,享受的效果與原版無異,何況市面上許多正版軟體根本就沒有提供售後服務或技術支援,讓消費者更沒有購買正版軟體的誘因。第二,正版軟體的價格通常比較高,越是設計良好、功能複雜、畫面精緻的軟體,由於著作權人的智慧和金錢投資龐大,通常價格就越是昂貴,而且一套正版軟體就是一個價錢,「大補帖」光碟中經常不止一套(可能會有十數套)盜版軟體,而整張「大補帖」的價格甚至比其中一套正版軟體的價格還低,因此在經濟上十分具有吸引消費者購買的誘因。

2. 「大補帖」有什麼著作權問題?

「大補帖」會牽涉到哪些著作權問題呢?首先,將軟體燒錄在光碟片上是一個「重製」行為,而重製權是電腦程式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除非重製者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情形,否則未經授權的重製行為會構成重製權侵害,「大補帖」既是未經電腦程式著作權人授權重製,又沒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情形,當然會構成重製權侵害。一張「大補帖」中如果含有多套電腦程式,就會構成多個重製權侵害。整張「大補帖」是非法的重製物,予以散布、出租或自國外輸入,都會違法。

其次,就使用「大補帖」的人而言,如果「大補帖」中所燒錄的電腦程式在執行的時候必須先經過安裝 (install) 程序的話,由於安裝在硬碟上就是一個重製行為,使用「大補帖」的人也就是未經授權非法重製的行為人。

如果「大補帖」中所燒錄的電腦程式不須經過安裝程序就可以直接在光碟上執行的話,在執行的時候就是一個「使用」行為。只有「使用」行為是不是就全然沒有著作權問題了呢?在著作權法下,還要看使用者有沒有「直接營利使用」盜版軟體而定。

3. 「直接營利使用」與「非直接營利使用」盜版軟體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略)。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這個條文是對盜版軟體的「使用」所做的規範。

所謂「視為侵害著作權」是指原本這種行為不是著作權人權利範圍內的的行為、不應該構成著作權侵害的,但是基於某些目的,法律把這種行為「擬制(也就是『當作』)」為著作權侵害。「視為侵害」的法律效果是法律把它當作侵害,所以在著作權法上對著作權侵害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規定,都可以適用在「視為侵害」的情形,因此「視為侵害」的規定等於實質上擴大了著作權人的權利範圍。

要構成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的「視為侵害」有兩個要件,首先必須是「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也就是明知是盜版軟體),其次,還需要在此前提下,仍將該盜版軟體「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

什麼叫做「直接營利使用」盜版軟體呢?把「大補帖」拿來賣雖然也是一種靠盜版軟體來營利的方法,但這種行為並不是「直接營利使用」,所謂的「直接營利使用」指的是「靠使用該盜版軟體(也就是執行該盜版軟體)來直接營利」,例如,算命師拿一套盜版的紫微斗數或八字的算命軟體為客戶算命,是靠執行該盜版軟體來直接取得報酬,構成第八十七條第五款的「直接營利使用」,只要算命師明知他所用的是盜版軟體而仍然執行該盜版軟體來賺錢,就會構成第八十七條第五款的「視為侵害」。

                                 ~資料引用智慧財產局資料

計算機中心/許淑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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