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各級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111年更新)

在現代教育發展多媒體教學的潮流下,學校教師為輔助教學及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有時會需要在課堂上播放影片,一般而言,教師如欲於課堂上播放影片用於教學,以教室既有的器材或學校視聽設備於教室播放,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公眾)的「公開上映」行為;至於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供多數班級收看,則屬於「公開傳輸」的行為。

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Ⅰ.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Ⅱ.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Ⅲ.第44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因此,老師為了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可以在課堂上播放音樂或電影,例如上英文課時,適度播放英文歌曲或外文電影的片段段落進行教學,或是上舞蹈課時,為講解現代舞,適度播放雲門舞集的片段進行教學。但如果純粹為了娛樂性質,播放與授課內容無關的音樂,或將整部電影播放供學生欣賞,就不能夠主張合理使用。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權官方網站/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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