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本著作係採用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授權

教師在學校授課時,常常會因為教學的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或利用他人的文章、圖片來製作教學教材,也有可能直接使用出版社提供的教材進行授課。在目前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之發展下,教師使用的教材包含電子書、投影片、圖表、照片,甚至是影片、動畫、軟體等,這些素材的利用涉及了著作權法上的「重製」(例如:影印、下載、轉貼等)「公開演出」(例如:在課堂上播放音樂CD)、「公開上映」(例如:在課堂上播放影片DVD)及「公開傳輸」(例如:將教材上傳網站、透過網路進行遠距教學)等著作利用行為,教師應注意該如何使用,才不會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重製的合理使用

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重製他人著作作為教材時,著作權法第46條訂有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究竟什麼是出於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法律並沒有明確的數量規定,通常來說,須與老師上課的授課內容有必須的關係,一定要用到,以便於解說課程,而且依照著作的種類、用途及重製的質、量,不得傷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否則仍不符合該條合理使用的條件,例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當講義、上國文課時,影印一篇散文做解說等,與課程內容相關,但上地理課時,播放旅遊的影片給學生欣賞,則與課程內容無關,不能算是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還有講10頁的課本影印了別人100頁的作品來當講義,恐怕也很難被認為是合理使用。

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的合理使用

由於現場課堂教學活動,為知識傳遞之主要管道,因應目前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發展的需要,教師為授課目的除了上述重製的情形外,著作權法第46條亦包含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的合理使用利用著作型態,教師可以在課堂上播放音樂或電影,但仍需注意限於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例如:上英文課時,適度播放英文歌曲或外文電影的片段段落進行教學,或是上舞蹈課時,為講解現代舞,適度播放雲門舞集的片段進行教學。但如果純粹為了娛樂性質,播放與授課內容無關的音樂或整部電影供學生欣賞,就不能夠主張合理使用。

現場課堂延伸網路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

因應科技發展,執行遠距教學的需要,允許教師在進行遠距教學時,也可以和現場課堂一樣,為了授課目的將他人著作提供給學生,例如:上英文課時,可將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的教材透過網路傳給學生。但是,為了不要過度損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學校或教師需要有採取合理的技術措施(例如:設置帳號密碼登入機制),防止沒有學校學籍或沒有選這堂課的學生,接收到這堂課的課程內容或教材,就可以在遠距教學中利用他人著作,而不會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

其他內容上傳網路應注意事項

至於出版社提供的教學資源光碟或教學資源網站的內容,如圖表、照片、動畫、投影片、教學手冊、習題解答或試題答案等,通常業者之授權範圍僅供教師備課、在課堂授課時利用,教師若將這些數位檔案另行上傳到校園網路平台、雲端硬碟等網路空間供學生瀏覽、下載利用,均已構成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如有利用他人著作時,僅能以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合理使用規定進行判斷,然而網際網路無遠弗屆,上述「公開傳輸」行為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得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實為有限。

授課錦囊

著作的利用原則上需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依著作權法第37條的規定,由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雙方進行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則推定為未授權。教師如為了授課需求,在課堂教室內利用教學光碟或教學網站所提供的各種教學資源,例如投影片、教學手冊、習題解答、題庫、圖檔、動畫或影片等,實務上,如果只是因應授課需要調整投影片、使用圖表、照片、動畫、影片等行為,此種利用通常是在出版社的授權範圍內。

關於教材的製作、利用,或現場課堂、網路教學等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問題,本局已整理教學相關之著作權Q&A,供國內教師參考。

此外,教師授課時,到底可以重製多少別人的著作,本文依據美國和香港的實務界所建立、遵循的標準,歸納重點如附錄1;關於數位教材的製作、利用,則依據美國由權利人團體及教育機構等利用人協商討論提出的合理使用指南,歸納重點如附錄2,均供國內教師參考。另外,教師可善加利用「Creative Commons Taiwan創意共享」授權機制利用著作,俾於教學或編製相關教材時有豐富資源可資運用。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權官方網站/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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