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學校行政與電算中心篇>>

學校各單位為了讓來賓了解學校地理位置,經常會直接抓取網路上業者所提供的地圖圖檔,這樣有沒有問題? 

學校各系所在舉辦研討會或其他座談會時,為了方便來賓開車到訪,除了校內的地圖之外,也會附上如何開車的交通資訊,由於有許多地圖網站都提供很詳細的地圖資訊,直接將網站所提供的地圖用抓圖軟體抓成圖檔後,用小畫家簡單標示路線後,放上網站上供來賓下載,或是直接用電子郵件寄給來賓,這樣的行為有沒有問題?

地圖網站所提供的地圖,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地圖」是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圖形著作」,因此,不論其採精確繪製或手繪方式或選擇性的畫出部分地點,亦不論其繪製風格、呈現方式是電子地圖或紙本,只要是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就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目前常見的地圖網站所提供的地圖,大致上可分為以電腦重製繪製的電子地圖與直接使用衛星影像(或針對衛星影像再加工)的地圖。就前者而言,由於繪製電子地圖必須要依賴廠商的人力、設備,就其所自行測繪或政府機關所提供的地圖資料,利用電腦進行數化或重新繪製,因此,每家廠商所繪製的結果,有相當程度的差異,基本上應該可以肯定具有創作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在直接使用衛星影像的部分,雖然廠商向相關單位取得衛星影像的使用授權必須支付一定費用,但因衛星影像在拍攝時,並非一種人類精神力的作用,非屬於創作活動,即使衛星影像需要經過人工進行一定的校正或判視,但因為這些校正或判視都是依據一定標準程序進行,並不具創作性,因此,原則上衛星影像本身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若廠商只是提供在衛星影像上的定位服務,則無法就衛星影像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著作權,然而,若是將原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衛星影像「加值利用」,例如:把衛星影像上不是很明顯的道路、高架橋、重要地標等,以人工加以繪製,則可能使該加值後的衛星影像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著作。

至於學校各單位以「非營利」的方式,將這些電子地圖放置在網站上,或以電子郵件寄給來賓參考,首先要說明的是,並不是廠商提供「免費」的電子地圖使用,即代表學校亦可無限制的使用該電子地圖,仍然應該觀察學校的使用行為,是否在地圖網站授權的範圍內。目前國內地圖網站對於「非營利」的使用,多半基於推廣其電子地圖的服務,採取較為寬鬆的態度,但是,並不是在「授權契約」中直接就載明「非營利」的使用也在授權範圍內,而是要求「非營利」的使用者,必須要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廠商,並取得廠商的同意後,才能夠合法利用,因此,建議學校各單位在利用地圖網站的資料時,即使是屬於「非營利」的使用,還是應該要取得廠商的授權。

至於若學校各單位在未經過地圖網站授權的情形下,即將這些電子地圖放置在網站上,或以電子郵件寄給來賓參考,因為涉及「重製」(將電子地圖Copy到個人電腦上)及「公開傳輸」(將電子地圖放置在伺服器上或是寄給多數來賓)的行為,若非屬「合理使用」之範圍,則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由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有關個別合理使用的規定,並沒有規定這類的使用類型,因此,必須回到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的4款基準來判斷。雖然著作權法將「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列為判斷的基準之一,但並不代表只要是「非營利」目的的利用,就是屬於「合理使用」,必須綜合4款基準來判斷著作利用行為對於著作權人的影響,以決定著作權人是否應忍受這樣的利用方式。

由於目前地圖網站運作的方式,主要是依賴提供「免費」的地圖查詢、列印等服務,吸引大量的使用人潮,進行透過提供加值服務、廣告等方式,獲取一定利潤以維持經營。若是使用者皆將電子地圖直接剪貼放置在自己的網站上或任意郵寄給多數人,則將減少使用者直接拜訪該地圖網站的機會,可能影響該網站未來的獲利。再加上使用者的利用行為,只是為了自己或他人的「便利」,並不是為了從事文藝的創作活動,相較於廠商對於社會的貢獻,在著作權法的評價上,恐怕較不值得保護,因此,筆者個人認為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較低。建議若是學校各單位有需要使用地圖網站的地圖資料時,還是應該取得合法授權。現今直接透過電子郵件即可與著作權人接洽,相當便利、快速,且許多廠商對於「非營利」的利用行為,只要利用人尊重著作權,事先與該廠商聯繫取得授權,未必一定需要付費,學校各單位若有需要時,不妨一試!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首頁 / 公開資訊 / 本局出版品 / 著作權)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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