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學校行政與電算中心篇>>

學生利用校園網路侵害他人著作權,學校或負責管理的電算中心,是否須負任何責任?

著作著作權法與其他多數的法律一樣,皆是以處罰違反法律的行為人為原則,因此,學校或電算中心只要沒有參與個別的著作權侵害行為,原則上就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責任。由於網際網路之特性,許多著作未經合法授權利用的狀況,在沒有著作權人主張權利時,往往難以確認某一著作利用行為是否為侵害行為。例如:學生在網頁上使用他人所拍攝的照片,學校或電算中心並沒有能力可以判斷那張照片是學生自己拍攝的,還是別人的著作,即使可以判斷,也沒有辦法一一求證是否有合法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因此,學校雖然有責任對於校園網路資源的使用行為進行宣導與管理,但目前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賦予網路資源的提供者或管理者必須主動偵測、探查著作權侵害的行為,或負有預防著作權侵害行為發生的責任,亦未如美國有輔助侵害(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的規定。因此,當學生利用校園網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發生時,學校或電算中心只要依據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相關規定(本修正條文之相關問答請參酌以下網址:https://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2992 )協助處理著作權侵害的案件,即可免於著作權侵害的責任(並請參考第3篇第3題的說明),由個別的侵權行為人自行負責。 

雖然如此,但學校本身即扮演導正學生行為的角色,當學校提供網路資源予學生使用時,即不應任由學生濫用網路資源,應一併教育學生尊重他人著作權的概念。筆者建議學校可以參考下述原則,協助校園網路的使用者及管理者建立尊重著作權的概念並管理網路資源: 

  1. 網路上的網頁、照片、圖片、視訊等,除非著作權人有明確的授權,否則均應假定這些他人所發表的著作,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未經合法授權或屬於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的情形,不得任意利用他人著作。 
  2. 學生利用校園網路資源架設網站(頁)、FTP或使用P2P軟體,重製、散布、傳輸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著作(文章、小說、音樂、電腦程式、電視或電影等),均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3. 即使是個人非營利的使用,或是大家都從事的行為,未必代表是合法的行為。舉例來說,許多人會在自己的Blog或是網頁上轉貼網路文章,雖然是非營利的行為,但因為網路上的使用涉及公開傳輸行為,合理使用的空間較低,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相當高。 
  4. 學生不應該利用校園網路資源從事散布破解電腦程式或遊戲軟體的破解資訊的行為,以避免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有關防盜拷措施保護的責任,若有學術研究的需求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的程序處理。 
  5. 宿舍或研究單位的網路芳鄰,仍然是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的網路,若是學生將自己電腦上所合法取得的他人著作(例如:合法購買的CD轉成MP3檔案、網路上下載的論文或電腦程式等),開放網路芳鄰上其他使用者存取(即使設定密碼也一樣,因為特定多數人仍然構成著作權法所稱的「公眾」),仍然會涉及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問題。 
  6. 個人利用網際網路資源的瀏覽或下載的行為,通常是屬於著作權人授權或合理使用的範圍。但是將自行下載的網路資源作公開的利用,即使是非營利的利用行為,因為並不在著作權人授權的範圍,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仍然很高。 
  7. 即使像是製作BT種子、蒐集網路上侵權資源的連結或是其他散布侵害著作權資訊等行為,仍然可能有違反著作權法的責任,校園BBS或留言版應設置管理人員主動處理。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首頁 / 公開資訊 / 本局出版品 / 著作權)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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