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四)網路篇

製作網頁時,想連結到其他知名網站,請問單純的超連結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由Tim Berners-Lee所發明的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 WWW),乃是網際網路普及應用的關鍵技術,使用者只要透過支援HTTP協定的瀏覽器,即可透過輸入網址或點選超連結(Hyperlink),連結至網際網路上的各種資源。因此,超連結可以說是網際網路運作的基礎之一。

由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在製作網頁時,若使用文字超連結,例如: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只要點選網頁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連結,就會連結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這樣的利用行為,例如:在自己架設的網站上,整理政府機關、知名搜尋引擎、新聞網站等連結,因為在網頁製作時,並沒有涉及著作的重製行為,只是幫助使用者快速連結到其他網站或網頁,因此,一般來說,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但是,當網頁製作者明明知道所連結的網頁內容、檔案等,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情事時,因為在網頁上設置這些侵權網頁或檔案的連結,會讓著作權侵害的狀況更加嚴重,損害著作權人的權益,因此,可能被認定為是侵害公開傳輸權行為的幫助犯,都必須要特別小心。舉例來說,如果網頁製作者明知道所連結的網頁,是他人未經合法授權製作的MP3音樂檔案、電腦程式或遊戲,即使設置超連結的行為本身,並沒有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行為,但仍然有可能是為了「幫助」他人侵害著作權,而有須負侵害著作權責任的可能性。不過,大家也不用太擔心只要使用超連結,而所連結的網頁或網站有侵害著作權的情形,就要負違反著作權法的責任,因此,通常一般人是沒有辦法很明確判斷這些網頁或檔案是不是有經過著作權人合法授權,檢警單位也不會隨便入人於罪。

然而,隨著網頁製作技術的複雜化,有許多連結的技術,仍然可能會引發侵害著作權的爭議。例如:直接透過插入圖片連結的指令將他人張貼在網站上的圖片,直接呈現在自己的網頁上;或是將他人上傳至網站上的影音檔案,透過java script的方式播放等。這些網頁製作人並沒有實際進行重製或公開傳輸的行為,但是,在實際的網頁呈現時,卻是將他人放置在網頁上的圖片、視訊、聲音等檔案,隨同自己的頁面一併呈現,此時,仍然有可能被認為是利用他人之行為(即透過HTML語言指示他人之瀏覽器去下載其他著作),將他人著作整合於自己的著作,作為自己著作的一部分,與直接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之著作,可能有相同的法律評價,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前,這類可能使其他使用者誤會透過超連結所連結的圖片、視訊、音訊的利用行為,仍然可能被認為是侵害重製權、編輯權或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綜前所述,若是在製作網頁時,依據一般常見的文字或圖片的超連結方式,讓使用者可以很快地連結到其他知名的網站或自己推薦的網頁,這是屬於網際網路運作的基礎,並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但是,如果是明知道所連結的網頁或檔案,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例如:製作商用軟體破解下載精選站點、單機遊戲下載免費玩、最新流行音樂聽免錢等類似網路資源的連結整理),或是利用超連結的技術,將他人放置在網路上的著作,當作自己著作的一部分來利用,由於他人放置在網路上的著作,並不當然是同意其他人任意利用,因此,仍然有侵害著作權的風險,建議大家在製作網頁時,還是使用一般最常見的超連結技術(像是:另開新視窗呈現其他網站的頁面),會比較安全喔!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校園著作權 /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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