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四)網路篇

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這樣會違反著作權嗎?

隨著Web 2.0的趨勢,愈來愈多的網友會將自行所拍攝的照片或數位的創作,放置在自己的個人網站、部落格或是專業的論壇上,與親朋好友或專業社群分享。這些免費提供網友瀏覽或下載的照片或美術圖形,如果是為了要做學校社團活動的海報或是刊物,能不能下載之後進行修改後利用?修改的幅度跟要不要取得作者授權有沒有關係? 

發表在網路上的照片或美術圖形,與其他著作一樣,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如果需要利用他人的著作時,除非是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是符合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就會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題目中提到將他人張貼在網路上的圖形下載之後,進行修改並製作成海報或刊物,可能涉及二個著作利用的行為,一個是重製,另外一個是改作。由於將他人的照片或美術圖形製作為海報或是使用於對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發行的刊物上,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有關私人重製合理使用的規定,自然也無法主張依第63條第2項規定,將改作的行為認定為合理使用,因此,必須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至於修改的幅度,對於這個問題有沒有任何的影響呢?由於我國著作權法對於「改作」,規定為「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因此,如果修改的幅度不大,沒有增加任何的創意,修改的部分不具有「創作性」,則會被認為屬於著作的「重製」行為,若是「改作」的幅度相當大,相對之下具有「創作性」的可能性比較高,因此,就需要另行取得「改作」的授權。當然,若只是「參考」他人的美術或攝影著作,而自己獨立重新完成具有創意的新作品,則有可能是屬於完全獨立的創作,這時候就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有關於「改作」的授權,因為可能會被認為是一個全新的著作,不過,這部分須依個案認定,但如果是直接以他人的數位影像的檔案,利用影像處理軟體進行編修,則一般不會認為是全新的創作,而是「改作」的行為,請讀者們特別注意。 

由於網際網路上要與作者取得聯繫相對較為容易,若是讀者有利用他人的照片或是美術圖形的需求時,可以直接透過該網站所提供各種與著作權人聯絡的方式,例如:電子郵件、留言版、即時通訊帳號或是電話、地址等,直接載明自己的基本資料、使用的目的及範圍、使用的方式等,向著作權人接洽是否可以授權利用,相信會有許多熱心的網友都會樂於提供授權。不過,也不要忘了要記得以適當方式標示著作權人的姓名或其他著作權人指定的名稱,這樣才是尊重著作權人的作法,也不會有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除了直接與著作權人聯繫之外,由於網路上著作權利用限制相當嚴格的關係,有許多創作者認為著作被其他人以合理的方式利用、散布,遠比透過著作收取權利金或獲取其他金錢利益來得重要,因此,會採取在著作上或網站上張貼開放式的授權條款的方式,讓使用者不需要一一取得作者的授權,即可依據這些作者預先擬好的授權條款取得利用著作的合法授權,其中最廣為網友熟知的,在電腦程式著作的領域,就是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的各種授權條款;而在文藝性的著作領域,像是:Creative Commons(國內譯為「創意公用」或「創用CC」)或是Wiki(維基百科)所採取的FDL(Free Document License),都是相當具有知名度的授權方式,有許多語文、音樂、視聽、圖片等,都是採取這類對於利用人較為便利的方式提供授權,甚至知名的搜尋引擎Google還有專門提供Creative Commons授權的作品。 

不過,要提醒讀者們注意的是,採取前述開放授權的各類型著作,無論是自由軟體、開放原始碼軟體、創用CC或FDL的文藝創作,都還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我們在利用這些別人的心血結晶時,雖然可能不需要付費,但是,卻仍然必須依據這些授權條款的內容進行著作的利用,若是自己的利用行為超出授權條款的授權範圍,或是不符合授權條款規定的被授權人的身份,例如:攝影師對於他發表在個人部落格的攝影作品,採取「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2.5台灣」的方式授權,則我們就不可以把他的攝影作品拿來作商店的促銷宣傳海報製作使用,即使是為了非營利目的的利用,也不能把攝影作品來拿改作,否則,還是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或是有某些網路上的共享軟體,在授權條款裡同意非營利性、個人的使用者,可以無償使用,但是,如果是機構型或商業性的使用者,就必須另外付費取得授權,若是學校或非營利組織要使用這類的軟體,因為不在無償授權的範圍內,所以,也不能主張合法取得授權。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校園著作權 /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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