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四)網路篇

如果要在網路上販售CD或書籍,可以用數位相機拍攝封面,提供購買人參考嗎?

如果要在網路拍賣平台把自己合法購買的CD或書籍賣掉,為了使買方更清楚掌握商品的狀況,能否自己用數位相機拍攝CD或書籍的封面,提供買方判斷商品內容或實際保存狀況之用,這樣的行為有涉及著作權法嗎?如果有的話,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嗎? 

首先,我們可以先來看自己用數位相機拍攝CD或書籍封面的行為,是不是涉及他人著作的利用?CD或書籍封面雖然是為了商品的銷售所製作,但仍然會依其著作的類型,分別屬於美術著作、攝影著作或是編輯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用數位相機拍攝這些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封面設計,在著作權法上,應該被評價為一種「重製」行為。因為,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因此,以攝影的方式,拍攝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也是一種「重複製作」,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的「重製」行為。至於將拍攝後的照片,刊登在網路拍賣的平台上,則涉及「公開傳輸」的行為,這些行為都涉及著作的利用,且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所以,必須要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4款基準來進行合理使用的判斷。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以下則就為商品銷售所為的重製及公開傳輸的整個行為綜合討論之: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著作利用行為的目的及性質,若是為營利的目的,則合理使用的空間較小,若是非營利的目的,則合理使用的空間較大。在為了商品銷售而進行CD或書籍封面的拍攝的「重製」及將照片放在網路上的「公開傳輸」行為,基本上是屬於偏商業目的的利用,因此,合理使用的空間較小。 

二、著作之性質 
CD或書籍的封面這樣的著作,其創作的目的即在於輔助CD或書籍的銷售,因此,若是為了銷售CD或書籍,而將其封面以數位相機拍攝並將照片放置在網路上的行為,則可認為符合該封面著作的創作目的,可允許較大的合理使用空間。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CD或書籍的封面的拍攝,通常會拍到全部的封面,因此,由「量」的角度來看,應該有相當高的比例,至於CD或書籍的封面透過照片作呈現,由「質」的角度來看,他人不可能因為取得封面的數位照片檔案,而可以直接輸出CD或書籍的封面,因為在解析度上可能差異相當大,不適合用於輸出。因此,整個來看,雖然表面上是全部著作的利用,但由質的角度來看,仍有合理使用的空間。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CD或書籍的封面設計,其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因為封面設計雖然可能是獨立的著作,但較少個別進行交易,故為了商品銷售而進行的拍攝或公開傳輸的行為,幾乎可說對於封面設計的著作權人的影響極其有限。且封面設計本身即是為了輔助銷售而存在,使用者用以描述商品的內容或狀況,亦符合其預設之目的,故就此一標準而言,應承認較大的合理使用空間。 

綜合前述的討論,在本題的案例中,為了銷售目的所進行CD或書籍封面的拍攝,在合理使用的判斷方面,有關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方式,因為涉及商業銷售,可能較為不利,但其他3個基準則較傾向於應認定為合理使用,因此,綜合判斷的結果,應該認為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我國司法實務也曾有類似的判決。由本題的討論大家可以了解到,合理使用的判斷,並不是依靠單一的基準,也不是每一個基準都必須符合,而是4款基準綜合判斷,這也加深了合理使用判斷的困難度。但是,這樣的模糊空間,正是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制度故意保留的彈性,以因應社會上愈來愈多的著作利用行為,若是有關合理使用的問題有疑義時,智慧財產局有提供著作權問題協助的電話服務,事先請教專家會是比較妥當的方式。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校園著作權 /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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