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六)教學活動篇

為了學生練習的目的,可否請學生製作台北101或國父紀念館的模型?

由當代最偉大的建築師之一王大閎所設計的國父紀念館、擠身國家地理頻道「偉大建築巡禮」,具有地標意義的台北101大樓、建築相當具有特色的八里十三行博物館等,都是台灣建築文化的具體表現,這些建築也都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築著作」。由學習的角度來看,繪製建築設計圖或製作建築模型,乃是建築、土木系所學生必要的功課,教授若要求學生在課堂學習之餘,必須選擇特定著名的建築物進行各角度的拍攝,並依據所學習的各種繪圖與模型製作的技巧,繪製建築設計圖或製作建築模型,這樣的要求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依據著作權法有關著作例示的規定,「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而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因此,無論以相機拍攝國父紀念館、台北101大樓或是十三行博物館等受保護的建築著作,都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重製」,也都是在著作權人依法受保護的「重製權」的範圍內。

如果依據前述的說明,那麼一般觀光旅遊時在著名建築物拍照留念,或是本題所提到的依據現有的建築物繪製建築設計圖或製作建築模型,不都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那土木、建築系所的學生,又該如何學習知名建築師的特殊建築風格呢?請讀者不用太擔心,著作權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著作權法並不是僅有保護著作人的著作權,同時也為了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設計有相應的對著作權限制的規定。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世界,我們可以看得更遠,這也是著作權法的理想,因此,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本條對於在戶外公開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或建築著作,有相當寬鬆的合理使用空間。

以建築著作而言,除非是依據他人的建築著作,重新建造另一個建築物,或是像著名的遊樂區小人國主題樂園一樣,建造一個縮小版的建築著作,在園區裡長期展示,其他的利用方式,包括:在建築物前拍照留念、以建築物的實體練習繪製建築設計圖或製作建築模型等,皆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都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內。至於美術著作,像是朱銘大師的人間系列、太極系列等知名的雕塑作品,若是長期在戶外公開場所展示,例如:朱銘美術館、香港中國銀行大廈前、台灣大學文學院等,都有朱銘大師的雕塑作品,對於這些作品,除以雕塑的方式重新製作、為了在戶外公開場所長期展示了拍照、繪製等外,也不能銷售這些雕塑作品的明信片或照片,但其他像是學生以雕塑作品為題練習繪畫、拍照留念等,都可以自由利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校園著作權 /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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