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四)網路篇

在網路上抓取一些風景照片,利用電腦繪圖軟體來做修改,並在網路上張貼,須不須要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網路上經常有許多網友會分享出去旅遊的風景照片,如果希望利用這些風景照片當作素材,另外創作其他的美術著作或其他數位創作,需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如果希望把自己利用他人照片的創作放在網路上無償供他人欣賞,也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嗎? 

以他人的著作為基礎的創作活動,只要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仍然對於國家文化的發展有幫助,屬於整體社會文化活動的一部分。事實上,每一個創作者,可以說或多或少都是立基於他人的創作之上從事創作活動,站在巨人的肩膀看世界,也是著作權法鼓勵創作與著作流通的目的,因此,著作權法也透過合理使用的制度在平衡新的著作的創作者與既有著作的創作者的權利保護的問題。 

由於現在電腦繪圖軟體愈來愈簡單易用,只要輕輕點選幾個功能鍵,輸入一些數值,一張張的風景照片,馬上可以變成油畫、鉛筆畫、水彩畫、蠟筆畫等效果,要讓自己的照片和埃及金字塔、巴黎鐵塔、舊金山大橋結合在一起,過去需要大師級身手的創作,如今許多熟悉電腦軟體操作的人也都可以輕鬆完成。但也正由於透過電腦軟體進行數位照片的編修,本身的創作高度有限,因此,對於他人著作的利用,要符合合理使用規定,也就相形困難。 

我國著作權法可以供創作者用來主張並沒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條文,主要有二:一是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二是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概括合理使用規定。在本題中,由於直接將他人的數位照片透過電腦軟體編修,已經屬於他人著作具體表達的利用,因此,只能透過第65條第2項規定嘗試主張合理使用。 

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例如:將他人數位照片中的少部分元素,像山、水、人物、樹木等,利用電腦繪圖軟體加以選取、修改,作為自己創作的數位圖像的一小部分,若屬非營利之目的,參酌著作權法第52條之精神,其僅利用少部分他人著作,且對他人著作之市場價值影響有限時,仍有機會構成合理使用。然而,若只是利用電腦繪圖軟體,簡單地把數位照片以指令的方式,進行去背景、產生油畫、版畫、水彩畫、鉛筆畫等效果,整體的構圖沒有特別的改變,雖然從外觀上看起來有相當程度的改變,但是,實際上並沒有太多的創意投入,真正有改變的部分,乃是電腦所執行,創作者個人的創意實屬有限,因此,在有新的創意投入的情形,應認為是「改作」行為,沒有創意投入的情形,應該認為是一種「重製」行為。 

依據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Ⅰ.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Ⅱ.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而「改作」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定義,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若是改作行為本身具有獨立的創意,即可使得改作成果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改作著作」,會新產生一個「改作著作」的著作權,這也是第6條第1項規範的意義。不過,「改作著作」以獨立的著作加以保護,並非代表「改作著作」可以由其著作權人任意利用。依據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若是改作行為沒有得到原著作著作權人的同意,仍然會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權。而「改作著作」雖然是一個獨立的著作,但是,每一次改作著作的利用,都會涉及原著作的利用或再現,除非是在改作前,已取得原著作著作權人的同意,可以就改作著作獨立行使權利或自由利用,否則,改作著作的利用,還是必須依據與原著作著作權人間的授權契約或同意的範圍來決定,這也是為何第6條第2項會說明,衍生著作的保護,對於原著作的著作權不生影響的原因。 

綜前所述,利用網路上其他人所張貼的數位照片,透過電腦繪圖軟體進行修改或另為創作,必須要看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否則,就會涉及對他人著作的改作或重製行為。因為原著作權人張貼照片,並不代表同意其他人可以任意改作,因此,若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就進行改作,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改作權」,若是將改作之後的成果張貼在網路上,還會另外涉及公開傳輸權的問題,請讀者要特別注意。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校園著作權 /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回電子報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