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遊覽車上收聽廣播、音樂、播放電視、影片所涉著作權問題

為什麼在遊覽車內看電視、聽音樂、看電影或是唱卡拉OK須要取得授權?

在遊覽車上看電視、聽音樂等行為會牽涉到公開利用他人創作的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CD唱片)或是視聽著作(影像畫面)等的行為,包括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上映等等,由於這些權利分屬著作財產權人不同之專有權利,因此遊覽車業者須要就不同的利用行為分別取得授權。

遊覽車是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屬於公眾得進出之場所,因此公司、學校為舉辦遊覽、參訪活動而租用遊覽車,在遊覽車上就如同在其他公共場所(如百貨公司、餐廳、賣場、戲院等),業者無論是利用擴音設備將電視、廣播節目再播放出來、或是播放CD、影片、使用伴唱機供乘客演唱等等,無非是要藉著這些聲音、影像增加營業氣氛、提升服務品質,吸引更多顧(乘)客或消費者,達成增加收益的目的。換句話說,業者在公眾場所利用音樂的行為,就像另外花費一些成本添購舒適的座椅、裝潢場地設備的目的相同,希望對業績產生加值的作用,與在家裏看電視、聽音樂純粹供個人及家庭娛樂是不同的,是須要另外取得權利人的授權。

在遊覽車內播放電視、廣播、影片或提供卡拉OK是否全都須要取得授權?

一、收聽廣播節目?

  1. 將廣播節目另外透過車內喇叭、擴音設備把節目播送的內容(含音樂)擴大出去,讓車內各個角落的乘客都收聽得到,必須要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
  2. 如果打開收音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節目,沒有另外透過喇叭、擴音設備,將節目內容再擴大出去,則無須取得授權。例如:司機在駕駛座旁擺一台手提收音機,打開收音機開關收聽廣播節目,並未加裝喇叭等擴音設備,讓乘客一起收聽,不須要另外取得授權。

二、裝設伴唱機提供乘客點播演唱?

由於伴唱機內錄製了許多歌曲及影像畫面,當乘客將伴唱機內之歌曲點播出來加以演唱,聲音和影像也同時被播放出來,因此須要取得授權。要注意的是車內提供的電腦伴唱機中的歌曲必須是被合法授權灌錄的,亦即,不可以自行灌錄來源不明或是盜版的歌曲,否則也是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三、播放電視節目?

  1. 如果車內裝設一台或數台機上盒接收數位訊號後,再藉由纜線或其他器材把影片分送到其他的電視螢幕播放出來,向車內乘客播送,則須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
  2. 如果車上裝設的每台電視都附加機上盒,經由各機上盒之獨立天線接收數位電視節目,則乘客自己單純打開電視機開關觀賞電視節目的行為,無須取得授權。

四、播放DVD影片?

無論是透過一台大螢幕播放,或是在接到各個乘客座位上的小螢幕供乘客收看,都要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

遊覽車業者要如何以及向誰取得授權?

就上述所說的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等行為,要取得授權的對象,是所播送節目中各項著作(如視聽、音樂、錄音等)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並不是廣播電台或電視台,廣播電台、電視台未必就是各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而只是利用節目的播送人而已,例如電視台播放影片,影片公司是著作權人,電視台是播出影片的利用人,不是著作權人。

有些著作財產權人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團體依照法定程序所訂定實施之使用報酬率對外進行授權收費,因此業者只要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即可洽商授權,目前經許可成立之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有2家,錄音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有2家,集體管理團體針對電視、廣播頻道等大量利用著作之業者,通常採用概括授權方式,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利用其所管理之全部著作,因此如果遊覽車業者已取得在車上「公開演出」的授權,則以擴音設備收聽廣播、聽CD或使用卡拉OK都是合法使用,但如果另有公開播送(例如:將電視節目分送到車上各個座位的情形)或公開上映(播放DVD)的行為(,因為是不同的利用型態,就要另外取得授權。

遊覽車業者可以考量營運的成本自行決定利用的範圍,是要裝設電腦伴唱機供顧客點唱?還是要播放CD給乘客聽?抑或要播放影片給乘客看?再依照實際利用情形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者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商授權。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 > 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營業場所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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