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網路直播、短視頻分享等著作權相關問題之說明(二)

在數位科技發達的現代,智慧型手機及相關行動裝置日益普及, 幾乎人人都有機會利用各種數位科技進行創作,並能夠隨時隨地利用網際網路,將正在發生的情境分享給家人、朋友甚至社會大眾。其中, 透過手機或數位通訊器材於網路平台進行現場影像與音樂之傳輸,一般稱之為「直播」,具直播功能之知名網路平台包括 17 直播、Up 直播、Facebook 直播、YouTube 直播等;或者將音樂、影像錄製為具創意性之短視頻(影片),並上傳至相關網路平台進行分享,例如抖音、 Instagram 等。

一、直播或上傳之短視頻利用到他人的音樂時,是否會涉及著作權問題呢?

據瞭解,一般直播平台除即時播出外,通常具備回看之功能, 可供網友隨時點閱觀看。透過直播將畫面及背景音樂提供大眾觀看, 或是製作短視頻、影片利用到他人之音樂,並上傳至網路平台分享, 會涉及利用到他人之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 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否則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所以進行直播前,如有利用他人的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應先取得授權,避免事 後發生爭議及訴訟糾紛。 又據瞭解,由於部分平台業者有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就「公開傳輸」利用行為簽有授權契約,建議於利用直播平台前,先行瞭解該平台使用條款之內容或逕洽各平台詢問可利用或授權利用的範圍。此外,目前常見直播主係與平台簽訂契約,以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相關直播,此時,直播主可於與平台簽訂之契約中,約定由何方取得相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利用之授權,以避免爭議。

二、直播或短視頻之影片內容著作權歸屬?

由於上傳直播或短視頻平台的內容多係歌唱或舞蹈等演出, 這些演出若具原創性與創作性,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表演」, 而錄製這些表演之影片如符合前述要件,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 「視聽著作」,各自享有獨立之著作權;由於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之歸屬原則上以實際完成著作之人享有,除非直播或短視頻平台的使用者條款另有規定,否則其他人不能未經同意或授權利用這些影片。惟直播主與平台不論是否屬於雇傭關係或出資聘人關係下完成之著作,均建議雙方以書面約定著作權歸屬,避免爭議,如未約定,則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僱傭關係) 或第 12 條(出資聘用關係)規定來定著作權之歸屬。

三、其他直播或短視頻涉及之著作權問題

除前述說明外,有關利用網路平台進行直播、短視頻分享等涉 及著作權之相關問題,可參考下列之 Q&A:

Q3:我可以把網路平台上的直播、短視頻下載後,轉傳給他人或再上傳到其他平台分享嗎?
A:如未經授權卻將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影音作品下載( 重製) 並轉傳( 公開傳輸) 給他人或上傳至其他平台, 將構成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Q4:我可以用超連結的方式,分享喜歡的直播、短視頻嗎?
A:提供「網頁超連結」讓他人自行連結閱覽,單純提供超連結並沒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但仍須特別注意,若明知該被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Q5:權利人發現自己的著作未經授權被上傳到網路平台時,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A: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一旦發現網路平台上有侵害其著作權之內容時, 得逕行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ISP)配合取下,迅速排除侵權行為, 通知時應載明包括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等,且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權利人願負法律責任(請參考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此外,權利人也可依著作權法第 82 條(本局網站「申請著作權爭議調解」)及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申請調解,亦可逕向法院提出民、刑事訴訟,或是檢具相關事證,逕 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提出告訴(專線: 0800-016-597)。

Q6:直播與短視頻平台業者,是否會因網路直播者或視頻上傳者之侵權行為而連帶負法律責任?
A:直播或短視頻平台業者如符合相關規定,包括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告知使用者若有重複侵權,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等(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參照),且符合同法第 90條之 7 所規定情形(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或有財產上利益等),依著作權人之通知,立即取下該涉嫌侵權之內容,或因其他管道知悉該侵害情事,善意取下該涉嫌侵權之內容,即得主張免除共同侵權責任而不負賠償責任;此外,並應將通知取下之處理情形,轉送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 俾利使用者進行後續的救濟程序(參照第 90 條之 9)。相關資訊可參見本局網站「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 民事免責事由 Q&A」之說明。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 > 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網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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