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網路直播、短視頻分享等著作權相關問題之說明

在數位科技發達的現代,智慧型手機及相關行動裝置日益普及, 幾乎人人都有機會利用各種數位科技進行創作,並能夠隨時隨地利用網際網路,將正在發生的情境分享給家人、朋友甚至社會大眾。其中, 透過手機或數位通訊器材於網路平台進行現場影像與音樂之傳輸,一般稱之為「直播」,具直播功能之知名網路平台包括 17 直播、Up 直播、Facebook 直播、YouTube 直播等;或者將音樂、影像錄製為具創意性之短視頻(影片),並上傳至相關網路平台進行分享,例如抖音、 Instagram 等。

一、直播或上傳之短視頻利用到他人的音樂時,是否會涉及著作權問題呢?

據瞭解,一般直播平台除即時播出外,通常具備回看之功能, 可供網友隨時點閱觀看。透過直播將畫面及背景音樂提供大眾觀看, 或是製作短視頻、影片利用到他人之音樂,並上傳至網路平台分享, 會涉及利用到他人之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 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否則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所以進行直播前,如有利用他人的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應先取得授權,避免事 後發生爭議及訴訟糾紛。 又據瞭解,由於部分平台業者有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就「公開傳輸」利用行為簽有授權契約,建議於利用直播平台前,先行瞭解該平台使用條款之內容或逕洽各平台詢問可利用或授權利用的範圍。此外,目前常見直播主係與平台簽訂契約,以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相關直播,此時,直播主可於與平台簽訂之契約中,約定由何方取得相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利用之授權,以避免爭議。

二、直播或短視頻之影片內容著作權歸屬?

由於上傳直播或短視頻平台的內容多係歌唱或舞蹈等演出, 這些演出若具原創性與創作性,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表演」, 而錄製這些表演之影片如符合前述要件,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 「視聽著作」,各自享有獨立之著作權;由於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之歸屬原則上以實際完成著作之人享有,除非直播或短視頻平台的使用者條款另有規定,否則其他人不能未經同意或授權利用這些影片。惟直播主與平台不論是否屬於雇傭關係或出資聘人關係下完成之著作,均建議雙方以書面約定著作權歸屬,避免爭議,如未約定,則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僱傭關係) 或第 12 條(出資聘用關係)規定來定著作權之歸屬。

三、其他直播或短視頻涉及之著作權問題

除前述說明外,有關利用網路平台進行直播、短視頻分享等涉 及著作權之相關問題,可參考下列之 Q&A:

Q1:我想在上傳網路平台之直播或短視頻中利用他人音樂,應該如何取得授權呢?

A:有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和公開傳輸的授權管道、方法, 可參考本局「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及「音樂錄 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Q2:上網觀看直播、短視頻是否會涉及著作利用行為呢?

A:單純透過手機、平板或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瀏覽、聽聞網路平台直播及短視頻、影片等影音內容部分,因不涉及「重製」、 「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 所以可以上網瀏覽。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 > 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網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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