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新修正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之施行,會不會造成冒名通知或濫發通知的問題?

  1. 新修正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通知/取下」機制,固然提供著作權人於傳統訴訟救濟途徑外,另一迅速便捷方式,得以在網路環境中維護其權益,然此同時,亦有可能被有心人士濫用,對ISP冒名發送通知或濫發通知,而造成合法網路使用者之權益受損。
  2. 針對上述問題,網路使用者可採取下列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
    1. 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11規定,向ISP提出「回復通知」請求ISP回復被移除之資訊:
      無論是濫發通知或冒名通知,網路使用者只要認為自己張貼資訊並無侵害他人權利之虞,就可以向ISP發出回復通知請求ISP回復被移除之資訊,著作權人經ISP轉知使用者回復通知之請求後,如未能在一定期間內對網路使用者採取法律行動的話,ISP就必須回復該被移除之資訊。
    2. 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11、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如因著作權人提出不實通知,致ISP依該通知移除被檢舉之內容,網路使用者因而受有損害者,得向該提出不實通知之人請求損害賠償。
  3. 此外,冒名發送通知者亦可能需負擔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民、刑事責任:
    依「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著作權人之通知應用書面或經電子簽章之文件為之,因而冒名權利人或偽稱經權利人授權而發送通知者,如果符合相關的法律構成要件,可能會有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問題,而需擔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4. 又經觀察其他國家目前針對「通知及取下」機制之執行實務,冒名通知或濫發通知之發生機率並不高,但,本局仍會積極向社會大眾宣導有關發送不實通知或濫發通知之法律責任及網路使用者因應之道,以減少此問題之發生,並維護網路使用者之正當權益。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 > 著作權FAQ > 著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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