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連線服務提供者轉送權利人的通知給我,我可以發回復通知嗎?

為鼓勵連線服務業者協助防制網路上之侵權行為,特別是透過P2P(點對點)軟體分享侵權檔案之行為,新修正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2項特別明定,連線服務提供者接獲著作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之情事後,如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給該IP位址之使用者,即屬確實履行該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著作權保護措施」,亦即鼓勵連線服務提供者「轉送」通知予使用者,藉以發揮相當的教育警示效用,促使網路使用者重新檢視其網路上之行為有無侵權之疑慮。

又因連線服務之特性僅為資訊匯流之管道,資訊本身並未留存於連線服務之系統中,並無移除被指稱侵權之內容的問題,因而本法案並未規定使用者可向連線服務提供者發送「回復通知」。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 > 著作權FAQ > 著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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