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製版權


許多人常常把「製版權」和「出版權」混為一談,二者都和出版有關係,但是,並不相同。著作權法第79條規定,對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著述加以整理印刷,或是對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原件加以製版後,首次發行並依法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則製版人可就其版面,享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的權利。可以說是一種鼓勵出版商對於古籍、古畫等進行商業發行的行政保護。因此,我們可以說,「製版權」是著作權法上對古籍、古畫首次製版發行的特殊保護,需要向專責機關登記才取得權利;出版權則是民法有關出版契約規定的用語,用以說明作者依契約授予出版人進行著作發行的權利,二者並不相同。

舉例來說,故宮博物院第1次把院內所收藏的「清明上河圖」複製之後發行成畫冊,這時候故宮博物院就可以依據「製版權登記辦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登記製版權,若是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准予登記後,故宮博物院就會取得該畫冊版面的製版權,從製版完成時起10年內,其他人都不可以直接就畫冊進行翻版、印刷等,否則,就會有侵害製版權的問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製版權雖然規定在著作權法上,但製版權並不是著作權。著作權主要是在保護人類的創作活動,只要創作完成,不需要經過登記或註冊,立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製版權則是在保護對於古籍、古畫的商業投資,並不需要有創作活動,因此,需要向專責機關登記之後,才能取得製版權的保護。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

[回電子報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