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KTV演唱流行音樂


相信大家都有到KTV唱歌的經驗,幾個同學、好友聚在小包箱裡,享受搶麥克風互相飆歌的樂趣,我們付給KTV歡唱的費用,是不是會回饋給著作權人呢?

KTV提供的流行歌曲供消費者歡唱,大致上來說,KTV必須支付2類的授權費用給相關權利人,一個是著作重製的費用,包括像是音樂著作(詞、曲的部分)、錄音著作(唱片公司所錄製的歌聲)、視聽著作(原聲原影的MTV),KTV必須要擁有這些著作的錄影帶、DVD或是數位檔案,才能提供消費者歡唱使用,這部分通常KTV是向專門製作商業用的錄影帶的公司購買,這些公司會向著作權人取得重製的授權;另一個是消費者演唱著作的費用。由於KTV的包廂依據著作權法的定義,屬於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當消費者於包廂中演唱音樂著作時,即屬於「公開演出」的行為,若是原聲原影的MTV,則屬於公開上映的行為,因此,還需要取得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的授權。

有趣的是,KTV可不可以主張,「演唱」的行為人是消費者,不是KTV,因此,應該由消費者自行支付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的授權費用,而不是由KTV來支付呢?早期確實有人採取這樣的看法,但是,我們可以想像,KTV提供場地、設備及音樂供消費者演唱,就很像是餐廳提供現場樂隊的音樂伴奏一樣,這是屬於KTV服務的一環,KTV也藉著消費者的演唱獲利,因此,有義務要為消費者取得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的授權,才能提供這樣的服務,目前也已經有法院的判決採取這樣的看法,要求KTV必須支付公開演出、公開上映他人著作的費用。因此,我們到KTV唱歌,不用擔心會有人要求我們要另外支付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的權利金,我們付給KTV的費用,也會有一小部分回饋給詞、曲創作者及唱片公司喔!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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