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外國人著作的保護

外國人的著作在台灣會不會受到保護?我國自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必須遵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TRIPS要求各會員國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國國民著作,因此,依據著作權法第4條但書規定,我國對WTO會員國國民的著作將依國民待遇原則保護之。由於著作權法第10條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採取「創作主義」,只要創作完成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不需要註冊或登記,在採取國民待遇原則的情形下,外國人的著作也不需要註冊或登記,只要創作完成即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因此,過去常有人認為日劇或日本電玩因為我國與日本沒有邦交,也沒有簽署著作權保護的協定,所以,日本人的著作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可以隨便利用。這樣的說法在當時已經不是非常正確,因為日本人的著作也可以透過首次發行或首次發行後30日內於台灣發行或在香港、美國等地發行的方式受保護,更何況目前日本與台灣都是WTO會員國,日本公司所發行的日劇或電玩遊戲,即使沒有在台灣發行,一樣還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事實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國民的著作,在台灣都受到保護。而且,我國加入WTO時是承諾回溯保護原來不受保護的外國人著作(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因此,在加入WTO後,原本不受保護的外國人著作,例如:日本公司在91年1月1日之前發行的日劇或電玩遊戲,只要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計算仍在保護期間內,就回溯適用,直接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若是有利用外國人著作的需求時,一樣也是要取得合法授權喔!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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