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防盜拷措施

著作權的世界和武俠小說一樣,總是令人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感覺。著作權人為了確保著作銷售或授權的收益,努力研究如何確保使用者付費原則的落實,像必須安裝硬體保護鎖、放入合法磁片(光碟片)、輸入軟體安裝序號或是附加光碟防拷程式等,然而,再怎麼厲害的技術,總是很快就被想辦法破解了。為了加強數位及網路時代著作權的保護,各國開始嘗試把原來屬於「自力救濟」的技術保護措施,提昇到「法律層面」的保護,要求不得從事破解或破壞這類科技保護措施的行為,我國則採用「防盜拷措施」的用語,並且把「防盜拷措施」分成限制擅自進入(Access Control)及限制利用(Copy Control)二種。

依據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規定,使用者不可以對於Access Control的防盜拷措施加以規避,例如:有一個論文資料庫是必須要輸入帳號、密碼才能夠登入使用,如果利用軟體不斷測試找出可以登入的帳號、密碼而進行登入使用,就是屬於規避防盜拷措施的行為,使用者必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同條第2項規定則是針對製作或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的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的行為加以禁止,像是製造或販賣Wii的改機晶片,甚至是提供Wii的改機服務,都是屬於違反第80條之2第2項規定的行為,不但有民事的責任,也有刑事的責任,要特別注意。當然,為了避免造成社會正當的活動的限制,著作權法也在第80條之2第3項規定許多例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已經公布「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其中包括像是為維護國家安全、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時、為保護未成年人、為進行加密研究或還原工程等。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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