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

最常見區別授權型態的方式,就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所謂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是指在授權契約約定的範圍內,著作權人不得再授權第三人與授權範圍相衝突的權利,甚至連著作權人自己也不可以自行利用。最常見的專屬授權契約就是出版契約,出版社為了確保自己在印刷、編輯、行銷上投資的回收,通常會在契約中要求作者不可以再自行出版或授權他人出版相同或類似的著作。為了使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行使權利更為容易,著作權法也明文規定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的行為,就是說出版社如果在有人盜印的情形,可以不透過作者,自己向法院提起侵權的訴訟。通常在被授權人有比較大的資源投入的情形,會要求著作權人以專屬的方式進行授權,為了避免專屬授權之後,被授權人沒有努力積極行使權利,著作權人也會相應地要求被授權人提供最低的權利金保證,或是保留在某些條件下終止授權的權利。

至於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其實指的就是專屬授權以外的其他授權型態,像是:電腦軟體、資料庫的使用授權、廣播或電視公司取得音樂公開播送的授權、電影院所取得電影公開上映的授權等。非專屬授權最重要的特色就是同時可能有許多的被授權人存在,大家都可以使用相同的著作,這也是著作權作為無體財產權的重要特色。不過,非專屬授權的情形,因為通常被授權人只取得利用著作的權利,著作權法也特別規定,除非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否則非專屬的被授權人不可以將他被授權的權利「再授權」給其他人使用。

無論是專屬授權或是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當著作權人在授權之後把著作財產權移轉或專屬授權給其他人時,在先前已經取得合法授權的被授權人,都不會受到影響。例如,微軟公司如果把Office的著作財產權賣給其他公司,新的公司不能要求國內Office的合法使用者,必須要重新付費取得授權才能繼續利用,這樣的規定對於被授權人有非常好的保障。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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