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

著作人所享有的著作權,可不可以賣給其他人?答案是,「著作人格權」因為具有表彰著作人個人的「人格權」特性,所以,不可以讓與給其他人,也就是說,著作人一旦確定之後,就不會變動。但是,具有財產權性質的「著作財產權」,主要表彰的是著作所代表的財產價值,可以自由轉讓給其他人。舉例來說,金庸可以將他所寫的天龍八部的著作財產權,高價賣給出版社,但是,金庸仍然是天龍八部的著作人,出版社雖然是著作財產權人,但在出版的時候,作者仍然必須標示金庸的名字。

基本上,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其他人,也是作者從市場上取得創作報酬的一種方式,讓與著作財產權時,可以全部或一部分地讓與。舉例來說,有些詞曲創作者會在唱片公司的要求下,將詞曲的「重製權」轉讓給音樂版權公司,但作者仍然自己保留改作、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權利。著作權人也可以只保留國內的著作財產權,而將其他地區的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其他人,甚至可以將著作財產權的一半或三分之二賣給其他人。若是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給其他人時,作者就不再是著作財產權人,也不能行使著作財產權,即使是自己利用,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還是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此外,著作財產權雖然可以讓與給其他人,但是,我們還必須要注意著作「原件」的讓與和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是不同的二件事。舉例來說,張大千的「江山萬里圖」以人民幣7300萬元在拍賣會上成交,收藏家所買到的是「江山萬里圖」的原件,但是,「江山萬里圖」的著作財產權,並不是附隨著畫作的原件一併讓與給收藏家,收藏家花了這麼多錢,取得的只有原件的「所有權」。因此,如果有人想把「江山萬里圖」拿來製作大型藝術磁磚,要找誰授權?是要找著作財產權人,而非收藏原件的收藏家喔!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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