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編輯權

編輯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著作,是否要被選擇或編排在他人的編輯著作中。為什麼要給著作權人這樣的權利呢?主要是因為當著作被收錄於他人的編輯著作中,可能影響著作權人自己著作的商業價值,可能是好的影響,例如:被收錄在文壇知名人士所編輯的新秀作品集中,可以增加作者的文學地位,並進而刺激作者著作的銷售;也可能是壞的影響,例如:出版社若出版張愛玲短篇小說精選集,因為消費者可能只要買一本,就可以把所有最好的作品都看完,可能會影響原本收錄這些短篇小說的書籍的銷售。在著作可能因為他人進行編輯而受到影響時,自然應該給予著作權人決定是否同意他人編輯自己著作及後續利用的權利。

其實編輯是蠻常見的社會活動,例如:學術期刊其實就是一種編輯著作,出版單位的編輯人員就多數專家學者的來稿,透過審查的機制「選擇」適合刊登的稿件,並加以「編排」後出刊,就是一種編輯行為,作者在投稿時所簽署的授權同意書,就包含對這樣的編輯行為的授權;數位時代中資料庫的建置,也是非常重要的學術基礎建設,資料庫業者在向個別期刊論文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時,通常會要求著作權人同意「收錄」於資料庫中,並得依資料庫之格式或數位化之需求進行修改,這其實也是著作權人同意資料庫業者進行「編輯」的說明。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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