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改作權

著作權法所稱的「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既有的作品另為創作,因此,必須是有另外投入創意活動的改變既有作品的行為,才是改作,如果沒有另外投入創意,只是單純做簡單的變更或替換,則並不是著作權法所稱的改作。舉例來說,將哈利波特原始的英文版,翻譯為中文版;把金庸的神鵰俠侶改寫成劇本再拍成電影等,都是所謂的「改作」行為。改作的對象,不一定是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古代的小說、史詩、畫作等,或是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經屆滿的著作,都可以成為改作的對象,因此,依據三國演義、水滸傳等章回小說改編成電視劇本,再改拍成電視劇,都是屬於改作行為。

至於「改作權」,則是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是否允許他人「改作」自己的著作。也就是說,當我們希望改作的對象,是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時,就必須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改作權的行為。舉例來說,網友沒有經過J.K.羅琳的同意,就將英文版的哈利波特翻譯為簡體中文,並且放置在網站上供同好下載閱讀,這樣的行為除了可能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外,也涉及改作權的侵害。

原則上改作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應該要取得改作權人的授權,不過,著作權法也有少數的合理使用規定,允許利用人在沒有取得授權時,仍可以進行改作。舉例來說,從事翻譯研究的學生為了提昇專業翻譯的功力,將國外期刊的專業論文翻譯為中文,請教授協助指正翻譯的缺點,因為著作權法允許為個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且明文規定在這種私人重製的情形,可以改作他人的著作,因此,學生只要不把這個翻譯的稿件對外散布利用,就會受到合理使用規定的保護;老師為了教學目的重製他人著作,也可以是翻譯之後重製發給學生;為了合理引用他人著作,也可以進行翻譯的行為,這些都是屬於改作權的限制。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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