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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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重製權可以說是整個著作權法制的核心,著作權法早期發展是來自於印刷術的普及利用,因此,當時立法者考量著作利用的方式非常有限,可以說就是限於書籍的印刷、發行。印刷就是一種著作的「重製」行為,這也是為什麼著作權被稱為「Copyright」的原因。不過,由於現代意義的「Copyright」已經是泛指法律對於作者就其著作所賦予的保護,因此,像是印刷、影印這類的「重製」行為,就另外稱為「重製權」。

至於著作權法所指的「重製」,可說幾乎所有可能想像得到的重製行為都包括在內,像是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在劇本、音樂等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等,都是屬於重製的範圍,也包括一般所稱的「暫時性重製」。舉例來說,將影星寫真集拿到影印店去印一份是重製,利用掃瞄器掃描至電腦中也是重製,燒錄到光碟片中當然也是重製,而在網路上瀏覽網頁、執行電腦程式(會先載入記憶體—DRAM中,再由CPU進行相關運算),這類暫時性的重製,也都是屬於著作權法上所稱的重製。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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