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獎助學金管理委會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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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教育部台(九一)高(四)字第九一一五七二五四號函,為輔助本校非自願離職勞工子女就學,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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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辦法所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係指經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認定為非自願性失業勞工者,並由各服務中心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文件。 |
| 三、 |
申請資格:就讀本校學生 (具有正式學籍且仍在學者),其父母或監護人為非自願離職勞工,且本人未有固定工作,及未領取校內外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或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
| 四、 |
補助金額:每人補助伍仟元,但父母皆失業者補助壹萬元。 |
| 五、 |
申請方式:每學期各辦理二次,申請人須檢附申請表、非自願失業 (再)認定影本(限失業期間)、原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及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於學校公告期限內辦理。 |
| 六、 |
經費來源:由本校獎助學金預算支出。 |
| 七、 |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制定及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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