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修訂本校組織規程,程序為何 ? 【組織】 |
| A1.1.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 31 條規定得經: |
| A1.2. 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 ( 含 ) 以上連署提案或 |
| A1.3. 各主管業務單位提經行政會議決議後提出修正案。 |
| 方式: |
- 各主管業務單位將修訂意見送人事室彙整,由人事室提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送校務會議提案審議小組審議後正式提校務會議議決。
- 經連署所提修訂案,經人事室送校務會議提案審議小組審議後正式提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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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新聘之教職員工到職報到應繳交那些資料 ? 【任用】 |
A2.1. 新聘教師 依程序核定聘任後,請十日內將應聘書送交人事室辦理應聘手續,請依人事室交付之報
到資料袋內「報到需知」所列各項,一星期內繳交齊備,由人事室辦理敘薪、保險等相關事宜。A2.2. 新聘職員工 於核定聘用後 ,請依人事室通知之日期到校辦理報到;依「報到需知」所列各項,一
星期內繳交齊備,由人事室辦理敘薪、保險等相關事宜。
A2.3. 新聘約聘雇人員 於核定聘用後 ,請依人事室通知之日期到校辦理報到並簽訂聘僱合約;依「報 到需知」所列各項,一星期內繳交齊備,由人事室辦理核薪、保險等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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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教師升等送審方式有那幾種? 【升等】 |
| A3:(1) 以博士學位送審。 |
| (2) 以專門著作送審。 |
| (3) 以技術報告或展演送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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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講師辦理升等職級為何 ? 【升等】 |
A4.1. 於 86 年 3 月 19 日 以前取得教育部頒發教師證書者 ( 教學需未中斷 ) 為舊制講師,得以學申請升等
助理教授或以著作 ( 得以博士論文 ) 申請升等副教授。
A4.2. 於 86 年 3 月 19 日 以後取得教育部頒發講師證書者 ( 新制 ) ,僅得以學位申請升等助理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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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 舊制講師以博士學位升等副教授條件及程序為何 ? 【升等】 |
A5.1. 條件 : 1. 專任講師到校服務滿三年。依本校教師聘任暨資格審查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
2. 由他校轉任為本校之專任講師,其在他校教學服務成績表現優良且能自行證明部分,符合
本要求之教學年資得予以併入採計。 升等完成後需繼續服務本校之年限至少與採計他校年
資相同(簽訂合約)
3. 兼任教師到本校服務滿 6 年。依本校教師聘任暨資格審查辦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
4. 需教學未中斷。
A5.2. 程序 : 依本校教師聘任暨資格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1. 填妥各項申請表件,連同證明文件及博士論文 ( 含近五年研究成果 ) 一式三份,經系教評
會就升等員額、教學、研究、服務成果、任教年資等做綜合之評量,做成推薦升等申請決
議後送院教評會辦理審查。
2. 學院院長接受推薦文件後,簽請校長聘請三位校外專家審查後,送院教評會複審。
3. 複審通過後由院將初、複審紀錄及申請人相關資料,簽會人事室陳請校長核准後,提校教
評會決審。
4. 決審通過,依人事室通知填寫教育部規定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 www.schpqs.edu.tw 下載 )
,將履?表書面及檔案及相片各一份送人事室,由人事室陳報教育部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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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 講師以博士學位申請升等助理教授條件及程序為何 ? 【升等】 |
A6.1. 程序 : 同 A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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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7: 教師以著作、展演、技術報告申請升等資格審查辦理時間及程序為何 ? 【升等】 |
A7.1 時間: 無時間上之限制。
A7.2 條件:同 A5.1 。
A7.3 程序:同 A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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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 教師升等送審未通過再送審時程為何 ? 【升等】 |
A8.1. 各級教評會審查議決不通過者,自議決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報教育部審查未通過者,自核定
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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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本校教師薪資分別有那些項目 ? 【待遇】 |
A9.1. 月支薪給、學術研究費、超支鐘點費、導師費等四項。
A9.2. 各項待遇之支給標準,由董事會視學校財務狀況,本於權責訂定。
A9.3. 各級教師學術研究費,暫參酌國立學校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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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0: 教師核薪及提敘原則為何 ? 【待遇】 |
A10.1. 依教育部核備之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辦理。
A10.2. 以該職級最低薪額起敘。
A10.3. 於當年八月一日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提敘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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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1: 超支鐘點費如何計算 ? 【待遇】 |
A11.1. 各職級教師除基本授課時數外之超授時數發給超支鐘點費。
A11.2. 日間部及進修部合計最高得超授四小時,逾越之時數不得支領。
A11.3. 本校附設進修學校授課及外校兼課時數合計最高超授五小時,逾越之時數不得支領。
A11.4. 教師進修簽約期間不得支領超鐘點費。 如因學分數致超授一小時者,得支領。
A11.5. 每學期核發 4.5 月。
A11.6. 上學期核發月數為為 :9 月半個月、 10 月、 11 月、 12 月及翌年 1 月各 1 個月 ; 下學期核發月數
為: 2 月半個月、 3 月、 4 月、 5 月及 6 月各 1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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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2: 升等審查通過後改支規定為何 ? 【待遇】 |
A12: 自取得新職級教師證書之起資日改支。(由本校報部審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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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差旅費申請之條件為何 ? 【差旅費】 |
A13.1. 因 公奉派參加會議、講 ( 研 ) 習或出差得以請公假論並得請領差旅費。
A13.2. 屬本身教學範圍,應個人需要自行申請參加者,得以請公假論但不得請領差旅費。
A13.3. 不屬本身教學範圍,因個人興趣需求自行申請參加者,得請事假自費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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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4: 差旅之短、中、長程如何區分 ? 【差旅費】 |
A14. 以出差地點離學校單程距離六十公里以內為短程 ; 六十公里至一百二十公里為中程;一百二十公里
以上為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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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5: 差旅費報支項目有那些 ? 其報支標準如何 ? 【差旅費】 |
A15.1. 差旅費報之項目分旅館費、膳雜費、誤餐費、交通費等四項。|
A15.2報支標準 :
A 15.2.1 短程 : 1. 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報核,車資未超過 100 元,以 100 元報支。
2. 自行開車前往者報支油料津貼:中壢以北支領 150 元、中壢以南新竹以北支領 250 元。
3. 過 ( 路 ) 橋費及停車費 ( 附單據 ) 核實報銷。
4. 會議或工作超過下午十八時者,得報支誤餐費 100 元 ( 主辦單位已提供晚餐者,不得報
支 )
A 15.2.2 中長程 : 1. 住宿費每日 1,800 元之內檢附單據核實報銷。
2. 交通費以火車自強號 ( 自行開車者比照辦理 ) 或對號直達巴士車資核銷。
3. 每日得請領膳雜費 400 元 ( 主辦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以二分之一報支 ) 。
4. 過 ( 路 ) 橋費及停車費 ( 附單據 ) 核實報銷。 5 膳雜費已包含檢具困難之市內公車等費
用,不得另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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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6. 多人共乘自行開車應如何報支交通費 ? 【差旅費】 |
A16. 每部車僅得以一位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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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教師申請在職進修之基本原則及申請程序為何 ? 【進修】 |
A17.1. 本校專任教師申請在職進修依本校「教師在職進修研習講學辦法」規定辦理。
A17.2. 專任教師在職進修應事先申請核准並簽訂契約。
A17.3. 本校教師在職進修方式分四類 :
1. 帶職帶薪全時進修。
2.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
3. 部 公時進修。
4. 公餘進修。
A17.4. 申請程序 :
1. 各系、院在職進修員額規定範圍內,可受理進修申請。
2. 申請人備妥進修計畫書及入學許可通知依序提系、院教評會通過後,簽會人事室就進修員額審
核後,陳校長核定後提校教評會審議。
3. 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簽定「履行服務義務契約」並覓妥連帶保證人,開始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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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8: 教師在職進修員額限制為何 ? 【進修】 |
A18: 為不影響教學及其他行政工作,各系 ( 所、中心 ) 同時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該系 ( 所、中心 ) 專任教師現有員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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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9: 教師在職進修基本條件為何 ? 【進修】 |
A19: 專任教師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其教學與服務績效考核成績優良,且符合本校發展需求者,得申請進修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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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0: 何謂帶職帶薪進修? 【進修】 |
A20: 係指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全時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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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1: 何謂留職停薪進修 ? 【進修】 |
A21: 系指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之全時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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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2: 何謂部份公時進修? 【進修】 |
A22: 係指利用部份上班時間參加之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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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3: 何謂公餘進修 ? 【進修】 |
A23: 係指利用假日、假期或非上班時間參加之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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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4: 申請進修年限為何 ? 【進修】 |
A24:1. 以「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學位者,以兩年為限,並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進修博
士學位若有必要得向學校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以一年為限。
2. 以「部分公時」或「公餘進修」在國內進修學位者以兩年為限,並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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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5: 申請進修獎補條件為何 ? 【進修】 |
A25: 需曾與校簽訂合約,申請年度需在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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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6: 申請進修獎補程序為何 ? 【進修】 |
A26: 檢附教師在職進修獎補助申請書 ( 可由人事室網頁下載表格 ) 、註冊證明、進修合約及連帶保證書
影本,經系教評會初審合格後,簽請校長同意提校教評會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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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7: 進修獎補助方式 ? 【進修】 |
A27: 1. 每學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伍萬圓整,分上、下學期兩次核發。
2. 每人最多補助四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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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8: 應如何申請校外兼課 ? 【校外兼課】 |
A28.1. 填寫校外兼課申請表 ( 可由人事室網頁下載表格 ) ,並附課表。
A28.2. 應於開學前先簽請學校同意。
A28.3. 每週至多四小時為限 ( 含本校附設進修專校及進修學院為 5 小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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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9: 教師差假應依據何規定辦理 ? 【差假】 |
A29. 本校教師差假依本校「教職員工勤惰差假管理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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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0: 辦理請請假手續時效及程序為何 ? 【差假】 |
A30.1. 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
A30.2. 如遇急病或臨時緊急重大事故,得請同事或家屬於當日代辦事、病、喪假手續,並於三個上班日
內依規定程序補足請假手續。
A30.3. 校內重要集會除事先簽請校長核准差假在案外,臨時事故需取得充分證明 。
A30.4. 簽陳假單之前需檢附教務處調課單及相關簽核文件或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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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1: 專任教職員參加何種保險 ? 【保險】 |
A31: 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 強制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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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2: 公教人員保險有那些給付項目 ? 【保險】 |
A32: 養老給付、眷屬喪葬給付、殘廢給付、死亡給付等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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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3: 眷屬喪葬給付金額如何核計 ? 【保險】 |
A33.1. 父母或養父母,三個月本薪。 ( 兄弟姐妹如同時投保本保險,僅能擇一請領;父母及養父母亦僅
能擇一,建議以保險薪給較高者請領 ) 。
A33.2. 配偶三個月本薪 ( 子女如同時投保本保險,擇一請領,建議以保險薪給較高者請領 ) 。
A33.3. 子女如下:
1. 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二個月本薪。
2. 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一個月本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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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4: 公教人員保險保費如何分擔 ? 【保險】 |
| A34: 保險人自付 35% ,學校負擔 32.5% ,政府分擔 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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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5: 公教人員保險保費自付額如何計算 ? 【保險】 |
| A35: 依保險薪給標準表投保金額之 7.15% x 35%( 自付比例 ) 按月由薪資中代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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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6: 全民健康保險眷屬依附加保要件為何 ? 【保險】 |
A36: 1. 配偶無職業者。
2.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
且無職業者。
3. 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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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7: 全民健康保險眷屬加保手續為何 ? 【保險】 |
A37: 繳交原投保單位轉出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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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8: 全民健康保險眷屬轉出手續為何 ? 【保險】 |
A38: 至本室填寫全民健康保險轉出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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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9: 全民健康保險保費如何分擔 ?【保險】 |
A39: 個人負擔 30% ,學校負擔 35% ,政府補助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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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0: 全民健康保險保費如何計算 ? 【保險】 |
A40: 1. 投保金額 = 月薪資實領總額 x 87.04% 再對照全民健康保險負擔金額表等級所訂金額。
2. 保費 = 投保金額 x 4.55% x ( 本人 + 眷屬人數 )
3. 個人負擔部分按月由薪資中代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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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1: 全民健康保險加保眷屬如何計算 ? 【保險】 |
A41: 眷屬人數以三人為上限,超過三口以上部份不需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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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2: 專任教師申請退休條件為何 ? 【退休】 |
A42: 1. 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2. 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者。 ( 含他校 )
3. 於申請退休學期前四個月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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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3: 應即退休規定為何 ? 【退休】 |
A43: 1. 年滿六十五歲者,至當學期結束。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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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4: 退休得請領那些退休俸 ? 【退休】 |
A44.1. 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A44.2. 私校退撫基金會退休金。
A44.3. 本校核發二個月本俸慰勞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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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5: 教師何時辦理考核 ? 【考核】 |
A45 :每學年度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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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6: 職工何時辦理考核 ? 【考核】 |
A46:1. 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
A46.2. 平時考核於每年三月及十一月各辦理一次;年終考核為每年七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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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7: 約聘職工何時辦理考核 ? 【其他】 |
A47:1. 年終考核為每年 12 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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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8: 教師聘期規定為何 ? 【其他】 |
A48.1. 兼任教師每學期一聘。
A48.2. 專任教師初聘及第一次續聘為一年,但於學年中初聘之專任教師,第一次續聘聘期得延展至續聘
學年度最終日,第二次續聘開始每次兩年。
A48.3. 長期聘任依與學校約定期間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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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9: 服務證遺失如何申請補發 ? 【其他】 |
A49.1. 先至本校出納組繳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
A49.2. 持繳費收據及二吋照片一張至本室辦理,大約十個工作天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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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0: 申請辭職應如何辦理 ? 【其他】 |
A50.1. 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A50.2. 聘約存續期間辭職,需經學校同意並完成違約賠償,依規定程序辦理交接後始得離職。
A50.3. 學期中不得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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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1: 離職時應辦理那些手續 ? 【其他】 |
A51.1. 經核准後,依本校「教職員工離職需知」及「各級人員交接辦法」辦理手續。
A51.2. 「教職員工離職手續表」及「離職教職員工業務保密切結書」表格可由人事室網頁下載。
A51.3. 手續完備後始發給離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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