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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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的著作,在台灣也受到保護嗎?

(經濟部財產局校園著作權百寶箱--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

過去常常聽人家說,用CD-R燒錄日劇或是日本電玩遊戲光碟,甚至是買盜版的日本電影都沒有關係,因為日本跟我們沒有邦交,日本人的著作權在台灣不受保護,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責任,這是真的嗎?到底外國人的著作在台灣會不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外國人著作的保護,採取二個原則,一是「首次發行原則」,另一個是「互惠原則」。所謂「首次發行原則」,就是指外國人的著作,是在台灣地區首次發行(例如:日本電影廠商拍攝的電影,沒有在日本、美國上映,而先在台灣上映),或是外國人的著作在台灣以外的地區首次發行後30日內在台灣發行(例如:日本光榮公司出品的三國志系列遊戲,在日本首次發行後30日內,進口一定數量到台灣的店面販售),但這必須是這個外國人所屬的國家,也對台灣人民的著作在同樣的條件下予以保護。至於「互惠原則」,則是指外國與台灣簽署條約、協定或依該國家的法令、慣例,台灣人民的著作可以在這個外國人所屬的國家享有著作權的情形,我國著作權法也會基於平等互惠的原則,給予這個國家國民的著作法律的保護(符合互惠原則時候,外國人著作不需要在台灣發行,一樣受到保護)。

此外,台灣與美國簽署的「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一般也稱「台美著作權協定」),其中有規範到「受保護人」的情形,也可能擴及美國人以外的外國人(例如:美國人以外之人在美國首次發行著作、美國公司所控制之外國子公司的著作等)。至於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的著作,則並不以外國人的方式處理,而是另外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加以處理,基本上可以說都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前述著作權法規定,事實上與其他國家的立法例相似,並沒有保護特別不足的情形,但由於台灣的國際地位特殊,因此,在我國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前,依據互惠原則只有美國、紐西蘭、英國、瑞士四個國家全面性互惠;西班牙、大韓民國二個國家部分性(僑民的部分)互惠,加上台美著作權協定所擴張保護的外國人,以及首次在台灣發行或首次發行後30日內在台灣發行的著作,才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因此,若是日本公司在日本發行的日劇或電玩遊戲光碟,若沒有在發行後30日內進口一定數量到台灣銷售,則確實在未加入WTO之前,沒有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然而,台灣自91年1月1日加入WTO後,必須遵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TRIPS要求各會員國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國國民著作,因此,依據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即前述提到的「互惠原則」),我國將依國民待遇原則保護WTO所有會員國國民之著作。由於日本也是WTO會員國,因此,目前日本公司所發行的日劇或電玩遊戲,即使沒有在台灣發行,一樣還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千萬不要再有日本人的著作不受保護的錯誤觀念。事實上,由於WTO會員國多達150餘國,因此,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國民的著作,在台灣都受到保護。而且,我國加入WTO時是承諾回溯保護原來不受保護的外國人著作(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因此,在加入WTO後,原本不受保護的外國人著作,例如:日本公司在91年1月1日之前發行的日劇或電玩遊戲,只要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計算仍在保護期間內,就回溯適用,直接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財產局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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