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學術論文的「引用」與「抄襲」之間,到底要如何區別?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研究活動篇)

隨著學術環境競爭日益激烈,國內外資訊快速流通,國內學術界有關於學術論文抄襲的檢舉時有所聞。由學術論文撰寫的角度來觀察,該領域相關文獻回顧與理論資料引據,是學術論文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它最重要的作用,是透過相關理論脈絡的爬梳,釐清研究者所提出的問題在體系中的定位,並在他人的研究基礎上,繼續進行研究。然而,隨著學術論文抄襲檢舉案件的增加,許多學者也都希望釐清學術論文的「引用」與「抄襲」的觀念,這個問題能夠從著作權法得到解答嗎? 

何謂「引用」?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quotation)」,若由學術研究的角度來觀察,應是指以一部或全部抄錄的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參證、註釋或評論之用。特別提醒讀者注意,「引用」是在利用人本身有著作的前提下,基於參證、註釋或評論等目的,在自己著作中使用他人著作的一部或全部才屬之。此外,兩者間為主從關係,必須以自己著作為主,被利用的他人著作僅是作為輔佐而已。如果沒有自己著作,只是純粹抄錄他人著作,或者一旦扣除抄錄部分,自己作品就變得不完整而不成為一篇著作等情況,都不符合前開條文主張合理使用的要件。但是,著作權法中的引用,應不限於前開所提到的論文的「引註」,有許多以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為創作素材的新創作,也可能依據前開「引用」的規定來主張合理使用(請參考第4篇第14題有關諷剌性著作的討論)。 

接下來看有關於「抄襲」的概念,在前述第1篇第11題及第1篇第12題中,已經分別就什麼情形下會構成「抄襲」,以及「觀念」的抄襲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二個問題提出說明。然而,前述的說明,也僅由著作權法的角度,提供讀者們有關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抄襲」的概念。實務上還有另外一個概念,就是學術上的「抄襲」。學術上的「抄襲」與學者個人的聲譽或者是學位的取得、教師的升等有關係,但學術上的「抄襲」,未必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到底什麼是學術上的抄襲?即使是教育部所公告的「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亦沒有明確的定義。茲舉畢恆達教授在談論有關論文引註時所說的一段話作為讀者參考,「只要有原文不動照抄的情況就必須使用引號,不管是一個子句、句子或段落,否則就算是抄襲。許多學術研究者仍然會犯此錯誤,即使已經註明原作者、出版年等出處資訊,可是原文引用卻沒有加引號、沒有註明出處頁數,這樣並不符合學術撰寫的規定(畢恆達,教授為什麼沒告訴我,2005,頁38)。」 

前開畢恆達教授的說法,主要從學術引註格式的角度切入,認為只要不符合學術引註格式,即可能構成抄襲,因為未遵守學術撰寫規定,可能造成讀者誤認為某些文字、話語或概念,是該作者所自行創作的成果。而教育部所公告的「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大專校院應本公正、客觀、明快之原則,處理涉嫌著作抄襲檢舉案。抄襲成立之案件,應依抄襲類型、情節輕重及著作性質於校內相關法規中明訂不同的懲處條款。」可以間接推知教育部所認為的「抄襲」,其實有許多種類型,屬於違反著作權法類型的「抄襲」,學術上當然構成「抄襲」,然而,不違反著作權法的「觀念抄襲」或是前述未遵守引註格式或其他學術論文撰寫規範的論文,只要可能構成讀者對該論文全部或一部論述來源的誤會,仍有可能構成學術上的抄襲。 

由前述的說明可以了解,著作權法雖然也有「引用」與「抄襲」的概念,但與學術界的「引用」與「抄襲」的概念有相當程度的出入,基本上,著作權法上的引用較學術論文的引用寬鬆,而著作權法上的抄襲則又較學術論文的抄襲定義來得狹窄,因此,在認定是否構成學術論文的抄襲時,著作權法的概念幫助實在相當有限。而依教育部所公告的「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第八點規定:「涉嫌著作抄襲之處理,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處理程序宜先由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限期提出書面答辯,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二人審查,檢舉案若屬升等案,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應加送相關學者一至二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審查人審理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俾供處理之依據。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可知教育部對於學術論文的抄襲,主要是依據各該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的判斷,而非以著作權法的規定為依據。這也呼應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這句話,著作權法只是用以判斷個人創作者在利用他人著作時,是否遵守合理使用規定,適用於所有民眾所從事的著作利用行為,學術殿堂則顯然有較高的道德標準需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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