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常見利用型態授權管道及相關資訊之取得

(二)選舉宣傳活動著作權授權管道查詢流程

 著作類別  利用行為  授權管道查詢流程 集體管理團體網站及聯絡信箱 
音樂著作 公開演出 1. 進入右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建置之網路資料庫查詢。查出所欲利用之著作歸屬哪一家集體管理團體所管理後,逕洽該集體管理團體,徵求授權。 
2. 因各家集體管理團體網路資料庫未必完整,如果無法獲得所需資訊,請填寫著作權授權管道查詢申請表,e-mail或郵寄至本局申請查詢。俟取得相關資訊後,逕洽有管理之集體管理團體,徵求授權。 
3. 如本局或集體管理團體也無法協助查獲所需資訊,表示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可能未加入任何集體管理團體,難以尋得所需之資料,未避免爭議,建議不要使用該音樂著作(備註1)。
1.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歌曲資料庫、e-mail信箱 
聯絡人:授權部 
電話:(02)2511-0869 
電傳:(02)2511-0759 

2.本局聯絡窗口: 
聯絡人:金藹霞 
電話:(02)2376-7160 
電傳:(02)2736-5061 
e-mail信箱
音樂著作 重製(備註2) 1. 由於國內音樂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均保留自己手中,並未將之交集體管理團體管理,故授權手續較為複雜,必須向詞曲著作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 
2. 利用人如果不知所欲利用著作之授權資訊,請填寫著作權授權管道查詢申請表,e-mail或郵寄至本局申請查詢。 
3. 查獲授權資訊後,請直接與詞曲著作權人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
集體管理團體資料與本局聯絡窗口同上。
錄音著作(備註3) 公開演出 1. 進入右欄二家錄音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建置之網路資料庫查詢。查出所欲利用之著作歸屬哪一家集體管理團體所管理後,逕洽該集體管理團體,徵求授權。 
2. 因為各家集體管理團體網路資料庫未必完整,如果無法獲得所需資訊,請填寫著作權授權管道查詢申請表,e-mail或郵寄至本局申請查詢,俟取得相關資訊後,逕洽有管理之集體管理團體,徵求授權。 
3. 如本局集或體管理團體也無法協助查獲所需資訊,表示該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可能未加入任何集體管理團體,難以尋得所需之資料,為避免爭議,建議不要使用該錄音著作。
1.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權利人資料庫(備註4)、 e-mail信箱 
聯絡人:ARCO法務組 
電話:(02)2718-8818 
電傳:(02)2742-0621 

2.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歌曲資料庫、 e-mail信箱 
聯絡人: 
電話:(02)2769-0823
電傳:(02)2769-1026 

3.本局聯絡窗口: 
聯絡人:金藹霞 
電話:(02)2376-7160 
電傳:(02)2736-5061 
e-mail信箱
錄音著作 重製 1. 由於國內錄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均保留自己手中,並未將之交集體管理團體管理,故授權手續較為複雜,必須向唱片公司洽談授權。 
2. 利用人如果不知所欲利用著作之授權資訊,請填寫著作權授權管道查詢申請表,e-mail或郵寄至本局申請查詢。 
3. 查獲授權資訊後,請直接與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
集體管理團體資料及本局聯絡窗口同上。

備註:

    1. 原則上除少數未加入集體管理團體之個別音樂著作外,大多數之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均已納入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例如MUST管理國內音樂著作約20多萬首(另外管理國外姊妹協會作品共計約1700多萬首,實際管理數目可上MUST網站查詢)。易言之,單純要求授權公開演出之情形,困難應該較小。但如果真的無法查獲授權資訊,為避免爭議,建議不要使用該音樂著作。
    2. 如果除了單純演出音樂外,並將該音樂重製使用(例如重製多份供競選總部、各地分部及各宣傳車使用),則須另行獲得「重製」、「散布」之授權。 
    3. 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權利二者並存,故如利用人是直接以唱片公司所發行之唱片或CD來使用,必須同時獲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及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缺一不可,請利用人特別注意。
    4. ARCO因管理之錄音著作多達數千萬首,故無法建置個別歌曲之資料庫,其係採取建置權利人(唱片公司)資料庫,只要欲利用之歌曲為資料庫中會員唱片公司所發行,即為ARCO所管理,ARCO有授權之權利。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 > 著作權 > 著作利用及授權資訊 >著作授權管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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