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通知要如何發送?

有關通知之發送細節明定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茲說明如下:

  1. 誰可以發通知:限於被侵害著作之著作權人、被侵害製版之製版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下稱權利人)或上開權利人之代理人。
  2. 如何發送:書面文件以郵寄、傳真方式,或以具備電子簽章之文件以電子郵件傳送至ISP聯繫窗口。又ISP如已提供判別權利人之機制(如ISP針對特定權利人提供專屬窗口服務供其發送通知之情形),或ISP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另有約定者(如ISP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約定以電子郵件發送通知無須具備電子簽章之情形),則依其提供之機制或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間之約定發送通知。
  3. 通知應載明事項:
    1.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以代理人名義提出之通知應同時聲明其已受權利人委任,並載明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
    2.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自動聯繫方式之說明。以上4項資訊,權利人或其代理人雖無須全部提供,但至少必須提供其中一項,俾便ISP與其聯繫。
    3. 指明被侵害之著作或製版之名稱,以及足使ISP知悉該涉有侵權內容之相關資訊及存取路徑,並提出請求將涉有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內容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聲明,以利ISP具體瞭解所指陳事項並據以執行。
    4. 提出「權利人係基於善意,相信涉有侵權內容係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著作權法」之陳述,並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權利人願負法律責任」,促使發送通知人於提出通知前,審慎考慮其正當性及可能面對的法律責任,同時作為ISP執行「通知/取下」程序之信賴基礎,以減少不實通知之發生。
  4. 此外,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系統或網路,如發現有多數著作或製版涉有侵權者,得以同一通知向ISP為之,以簡化相關作業及流程。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 > 著作權FAQ > 著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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