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及常見授權方式(二)

二、部落客常見著作利用困擾

相信多數的部落客都不願意因為一時的不小心,導致侵害他人著作權而惹上民、刑事責任。什麼情形下才能合法利用他人著作呢?只有二種途徑,一個是取得著作權人合法授權,另一個則是符合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合理使用(著作財產權限制)的情形,以下即分別就如何判斷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權與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範,就部落客常見的著作利用困擾加以說明:

1. 誰能夠合法授權?

如果向沒有權利授權的人簽署授權契約,並不會發生合法授權的效果,因此,只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取得其同意可以再授權之人取得授權,才能夠確保自己能夠合法利用他人著作。由於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原則上是屬於實際創作著作的著作人,例外在受雇時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形,可能因契約約定而歸屬於雇主或出資人。因此,通常向作者或是著作上標示姓名、組織名稱之人尋求授權,應該是最安全的,至少可以獲知誰有權利授權給我們使用。

2. 需要取得哪些著作的授權?

數位環境中著作利用有一個相當大的特色,就是外觀上看起來是一個作品的數位著作,在利用時可能同時涉及許多該作品內所包含的各種著作,因此,當我們要利用他人著作時,如果希望透過合法授權的途徑來處理時,就必須要把所有相關著作的授權全部取得,少了其中一塊,還是一樣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目前授權最複雜的就是涉及音樂的各種著作的利用,以流行音樂的錄音檔案為例,無論是透過MP3提供網友下載,或是透過streaming供網友線上聆聽,錄音檔案裡面就包括了詞、曲這二個不同的音樂著作,唱片公司的錄音著作,歌手的表演,如果只取得唱片公司有關錄音著作的授權,而未取得其他著作的授權,還是不能夠在部落格裡使用該錄音檔案。在市場上這些相關的音樂權利人還沒有整合出適當、簡易的授權機制之前,最好是不要在自己的部落格放置音樂相關著作。

3. 需要取得哪些著作財產權的授權?

另外,要在自己的部落格使用他人著作,除了弄清楚有哪些著作要取得授權之外,還要弄清楚自己的利用情形,需要哪些權利的授權。舉例來說,如果只是單純將他人著作原封不動在部落格轉載,則需要取得「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授權,如果是需要拿他人的著作來翻譯、改編等,則需要再加上「改作權」的授權,如果要將多數人的著作編輯成一個編輯著作,則需要取得「編輯權」的授權。如果網友們覺得這樣太複雜的話,其實在取得授權時,不妨直接將自己要如何利用該著作,明確地告知授權人,請授權人同意即可。

4. 透過部落格進行時事報導的合理使用範圍?

有許多熱心的網友會在自己的部落格進行時事報導,例如:報導有關某些政治、社會、經濟方面的新聞事件,時事報導因為涉及民眾知的權利,有時候難免會利用到別人的著作,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提供網友一個相對較為寬鬆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空間。但是,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只是要部落格的文章就是時事報導,像是網友的美食部落格,就比較像是美食的經驗分享,而非時事報導,此外,必須限於「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也就是說,若是沒有必要性,或是直接以他人的著作來替代報導內容,則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

5. 引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

至於一般在撰寫部落格時,是完全都無法使用他人著作嗎?其實也不是,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合理引用的規定,一樣還是可以在沒有取得他人同意下利用他人著作。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比較特殊的地方是在於「引用」這二個字,也就是說,如果在撰寫部落格時,是將他人的著作當作引註、參證、比較等用途,僅使用他人著作的一小部分,是以自己的經驗、心得、論述等寫作為主,這時候應該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本條的「引用」並不限於像是書籍、論文等語文著作,也包括其他各種著作類型,因此,理論是美術、攝影、視聽、音樂、錄音等著作,都有引用的可能性。不過,如果涉及全部著作的利用,除非是極少數特殊的個案之外,大概很難構成合理使用,建議最好不要使用他人完全的美術或攝影著作。舉例來說,如果在寫麻雀介紹的部落格文章時,能不能直接將他人拍攝的麻雀照片直接貼在該文章內使用?由於這樣的利用已屬於全部著作的利用,麻雀的照片也不是非用別人拍攝的不可,因此,構成合理使用的機會並不高;但如果是要寫一篇評述某張喜瑪拉雅山雪怪的照片的真偽,則因為非使用該照片不可,所以,整張照片的使用,還是有機會構成合理使用。

6. 透過超連結方式利用他人著作最安全

其實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時,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機會,並不如多數網友所想像得這麼多。但我們要利用其他人的著作,尤其是已放置在網路上的著作,並不是除了授權和合理使用之外,真的別無他法。目前單純的超連結被認為是不構成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因此,除非明知所連結的檔案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檔案,可能涉及「幫助」侵權的問題之外,當我們需要透過他人著作來使自己的部落格內容更加豐富、完整時,不妨利用超連結的方式來處理即可。

例如:希望別人在拜訪自己的部落格時可以聽到音樂,不一定要直接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放音樂的檔案,可以設法找到某些合法的音樂線上聆聽且開放外站連結的網站,透過連結的技術,達到相同的效果。當然,如果需要參酌他人的圖片時,也可以提供超連結,請網友直接點選去拜訪圖片所在的網頁即可。雖然可能對於瀏覽網頁的人有一些小小的不便,但是,透過超連結的方式利用,即達到尊重著作權人,避免著作權侵害的目的,也可以間接鼓勵大家創作更好的著作,可說是一舉兩得。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73&ctNode=6988&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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