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像廣播、電視公司等大型的著作利用人,因為節目或廣告製作的需求,每天都需要播放很多音樂,如果要每一首歌曲都向作者一一取得授權,廣播、電視公司就非得請很多人專門負責向詞曲創作者取得授權,而詞曲創作者也必須為了每首歌一、二百元的授權金,與利用人簽約,也造成很多困擾。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就是為了降低著作權人及利用人在授權洽談的成本所成立的團體,集合許多著作權人將著作的各種利用權能委託給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行使,而著作利用人(像是:廣播、電視公司、百貨、餐廳或連鎖賣場的業者等)也只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商,即可一次取得大多數著作的合法授權。

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可說是因應社會上對著作利用型態的增加,為了服務著作權人與著作利用人而存在的一種組織,國內早期多稱為著作權仲介團體。但是「仲介」這個用語常常引起大家誤會像「房屋仲介」是以賺錢為目的的組織。因此,99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即採取國際間一般使用「Collective Management」或是「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取其「集體管理」之意思,將團體名稱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目前國內知名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包括像管理音樂著作的MÜ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TMCS(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錄音著作的ARCO(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RPAT(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管理視聽著作的AMCO(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管理語文著作的COLCCMA (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等。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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