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如何合法引用他人著作


著作權最有趣的地方在於作者的創作,往往是源自於其他人創作的啟發或陶冶,因此,如何在保護作者創作成果的同時,又能夠確保公眾可以從他人的創作成果中,獲得從事新的創作的動力或基礎,這正是著作權法立法目的所稱,「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一種平衡。

引用他人著作是相當常見的情形,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什麼是「引用」?簡單來說,就是援引他人著作的一部分以為己用。例如:在寫期刊論文時,截取他人書中的一小段論述,作為理論回顧、評論、引證等目的的使用;譜寫新的詞曲時,使用一般人朗朗上口的一小段句子,像歌手曹格的「姑娘」這首歌,用了「好一朵美麗的茉莉花」這一段詞曲等。但是,如果是把別人全部的著作納入自己的著作裡面,除了非常少數例外的狀況外,很難會被認為是屬於「合理範圍」的引用。

因此,我們在引用別人的著作時,應該盡可能只引用一小部分,仍然以自己的創作為主,比較能符合所謂「合理範圍」的引用。此外,還必須注意要適當地註明出處、作者,這是著作權法課以利用人的義務。但絕對不是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都是合理使用,對於有使用他人著作全部或是改作他人著作的需求時,原則上還是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才可以,並不是所有的情形都可以主張是「引用」。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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