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學校可否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他人著作?


學校經常會舉辦各種表演、比賽或紀念活動,常常會利用其他人的著作,像是歌唱比賽,會公開演出他人的詞曲創作;社團表演會公開演出他人的劇本或使用音樂;舉辦電影欣賞會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等,學校舉辦這些活動都是非營利性質,若是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有關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的授權,那活動就很難辦得起來。

著作權法也有考量到這種情形,在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學校在舉辦活動時,並沒有對於學生或來賓收取任何費用(除了不能賣門票之外,也不能變相收取像入場費、清潔費等費用),也沒有針對該活動支付給表演的學生或老師任何報酬(對於競賽優勝所頒發的獎金,解釋上並不是屬於表演的報酬),可以在舉辦特定活動的時候,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他人的著作。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是常態性的電影欣賞或是例行的教學活動,都不是屬於條文所規定的「活動中」,如果學校定期舉辦電影欣賞,就不能直接向影視出租店租DVD來播放,要另外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而直接播放像Discovery的生態影片或衛教的影帶作為教學目的使用,也必須要直接購買公開上映的版本(即一般所稱的「公播版」),才能夠合法播放。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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