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使用P2P軟體下載或分享盜版品

網路上許多人常常會討論用哪些P2P的軟體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事實上,P2P軟體就像刀子一樣,P2P技術本身並不會有是否侵害著作權的問題,端看使用者如何使用P2P軟體。由網路上有關於P2P資訊分享的資料來觀察,大多數的使用者通常都是利用P2P軟體來下載或分享較大型的電腦程式、影音、視訊檔案,無論是電腦程式或是影音、視訊的內容,因為製作較為困難,可以想像大多並不是使用者自己「創作」的內容分享給他人,而是沒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的盜版品,像是在電影院側錄的檔案、DVD的轉檔、商用電腦程式、電視節目的錄製等。

我們在使用P2P軟體下載及分享他人著作時,會涉及到2個著作的利用行為,一個是「重製」,下載行為本身就是一個重製的行為,利用電腦轉檔或錄製的行為,也是一種重製行為;另一個是「公開傳輸」,我們在執行P2P軟體時,P2P軟體會將我們電腦硬碟中的特定目錄(資料夾)的檔案,分享給其他使用相同P2P技術的使用者進行查詢、下載,甚至有些P2P軟體在下載檔案的同時,即使尚未下載完成,也會同時分享予其他的使用者。

很多使用者常常會認為自己並沒有「營利」的行為,即使是使用P2P軟體下載、分享他人著作,也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這個概念基本上是錯誤的。我們利用他人著作,若是沒有取得合法授權,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就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使用P2P軟體下載、分享他人著作,既然涉及對他人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又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著作權法51條有關私人重製的規定,在合理範圍雖然可以作為主張合理使用的依據,但也只有「重製」的部分,不包括「公開傳輸」的部分,因此,使用P2P軟體下載、分享他人著作,幾乎可以說一定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請讀者們務必要注意。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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