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

侵害他人著作權,除了有民事責任之外,若是屬於故意侵害的情形,也可能會屬於犯罪行為而有刑事責任。許多人可能會覺得侵害著作權課予刑事責任未免太重,為什麼專利權的侵害可以「除罪化」,但著作權侵害必須有刑事責任?事實上,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並不是我國獨特的規定,幾乎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中,都存在對於著作權侵害的行為課予刑事責任的規定,甚至我國加入WTO所須遵守之TRIPS第61條,也要求會員國至少應對具有商業規模而故意侵害著作權之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以及對於侵權物品及主要用於侵害行為之材料及器具予以扣押、沒收或銷毀的規定,因此,要求著作權侵害行為全面的「除罪化」,在須遵守國際條約義務的情形下,顯然是不可能。

不可否認地,我國著作權侵害的訴訟,確實以刑事訴訟為主。許多人常常聽到「以刑逼民」的說法,就是指著作權人透過刑事訴訟的程序,使侵權人因為害怕遭受刑事追訴而可能需要坐牢或至少會留下前科,在無可選擇下以非常不利的條件與權利人達成和解。這樣的現象確實並不合理,原則上,刑事訴訟程序不應被當成是侵權賠償追索的「工具」,但這樣的情形並非因為著作權法有關侵權的刑事責任不合理,而是由於刑事程序發動過於容易,而且著作權人若採取民事途徑求償,反而容易徒勞無功或得不償失所致。

目前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除了少數重製物是光碟的情形,採取非告訴乃論(即一般所稱的「公訴罪」)之外,其他的侵害著作權的犯罪,都採取告訴乃論的制度,亦即,必須是權利人提起告訴,才會以刑事犯罪來處理。因此,若是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且具有故意(即有認識到所從事的行為是侵害或可能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的情形,儘可能在犯罪偵查階段或第一審判決前,與權利人達成和解,由權利人撤回告訴,即可免於刑事責任。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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