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

法律為了維護著作權人的權益,避免他人任意侵害著作權,因此,賦予著作權人對於侵害著作權的狀況,可以依法加以排除,並請求因此所生的損害賠償。舉例來說,如果有某一家出版社,沒有經過作者的同意,私自進行印刷、銷售的行為,這樣的行為就構成著作權的侵害。這時候作者可以透過法院,向出版社請求將所有市場上的侵權出版品回收(排除侵害),同時,就出版社未經許可就重製、銷售的行為,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要怎麼計算?我國法律對於侵權的損害賠償,是以「填補損害」為原則,並沒有像其他國家還有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的規定。因此,權利人除了要證明確實有侵權行為造成損害之外,也必須證明損害的數額,法院才會判決權利人勝訴,要求侵權人負賠償責任。為了減輕著作權人在證明損害數額方面的困擾,著作權法第88條有特別的規定。在前述出版社侵權的情形,作者在計算及證明損害數額的時候,可以嘗試採取下列幾種方式證明:

一、以作者的作品通常授權給出版社的權利金當作是損害賠償的數額。例如:作者的其他作品授權給出版社是依據出版品定價的10%計算,作者可以主張這類的作品通常訂價是250元,出版社一刷至少是3000本,因此,作者受到的損害是75000元。

二、以出版社因為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賠償數額。例如:總共印刷3000本,回收1500本,每本訂價200元,出版社扣除印刷裝訂成本為訂價的20%,出貨給經銷商為60%,所獲得的利益即為1500*200*(60%-20%)=120000元。

三、如果作者都沒有辦法依據前述方式證明損害數額的話,例如:作者沒有其他已授權發行的作品,出版社不願意提供其發行的數量或成本等,作者也可以依法聲請法院在新台幣1萬元到100萬元之間,由法院視個案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如損害行為是屬於故意而且情節重大的話,賠償額還可以增至新臺幣500萬元。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回電子報首頁]